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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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务关系中,什么是债权人,什么是债务人,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区别和各自的权利是什么?简单的理解,债权人就相当于买卖双方的卖方,债务人相当于买方。今天法55小编带您了解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具体关系。

债权人是什么意思

法律常识:

债权人是指在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也就是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债权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贷人和供应商,他们或者给予了公司贷款,或者为公司提供了存货物资和设 www.fa55.net 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什么是债权人

债权人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贷人和供应商。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方式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什么是债权人

在罗马法中,债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债权、债务不得转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交换关系的复杂,债权债务逐渐可以转让,允许第三人享受债权或者履行债务,所以债权人的严格的人身信任性质则远远超过了过去。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在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绝对情况下进行划分的,在大多数债的关系中,当事人可能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既享受权利,又承担义务。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包括:

1.客观要件

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该要件包含以下意思:

首先,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债务人的行为是合同行为还是单方法律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在所不问。但事实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不在此列。因为事实行为无从撤销,无效民事行为无须撤销。

其次,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债务人所为的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或者虽以财产为标的,但不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行为(如放弃受遗赠),不得撤销。

再次,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减少其一般财产而使债权不能完全受清偿。若债务人为其行为虽使其财产减少但仍不影响其对债权的清偿时,债权人自不能干涉债务人的行为。

2.主观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对于撤销权的主观要件,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务人为恶意,债权人的撤销权才成立,受益人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而对于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因债务人无资力而为无偿行为,其有害债权,至为明显,况且无偿行为的撤销,仅使受益人失去无偿所得的利益,并未受其他损害,法律理应先考虑保护债权受危害的债权人利益而不应先保护无偿取得利益的第三人。

债务人有无恶意,一般应实行推定原则,即只要债务人实施行为而使其无资力,就推定为有恶意。至于受益人的恶意,则应由债权人证明。受益人的恶意以其知道其所为有偿行为会害及债权为已足,而不须对债务人有害及债权的串通。

三、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方式有哪些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方式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行使撤销权必须由债权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撤销债务人行为的裁判,才能发生撤销的效果。如果债权为连带债权,则所有的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以由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提起诉讼。如果数个债权因同一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则各个债权人均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其请求的范围仅限于各自债权的保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和债务人分别指的是什么

一、债权人和债务人分别指的是什么

债权人和债务人分别指的是:

1.债权人主要是指预付款者,债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债权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二、债权人的代位权怎么行使

债权人的代位权应当由债权人到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1.债权人的权利:

(1)债权人代位权。

(2)免除债务权。

(3)债权转让权。

(4)撤销权。

(5)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2.债权人的义务:债权人及时收取货款,质量担保,通告、协助、保密等随附义务,这个要根据合同性质或合同约定来具体看债权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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