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财产如何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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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财产如何提供担保

一、保全财产如何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担保由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数额一般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

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

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

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第六条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财产及其价值、担保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保证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人、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对财产保全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违反民法典、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应当责令申请保全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其他担保;

逾期未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

二、财产保全必须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

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

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依据《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法院裁定财产保全后,由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而担保的数额一般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

财产保全必须要担保吗

法律常识:

财产保全是否必须要担保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1、诉前财产保全情况下,此时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会被驳回申请;

2、诉中财产保全情况下,此时申请人提供担保并不是一定的,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只有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才必须提供担保。

一、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具体如下:

1、申请人必须是利害关系人;

2、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3、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二、财产保全的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向法院提出申请前需准备相应材料,如保全申请书、原被告身份材料证明、保全保函要找相应的担保机构出具,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

2、担保,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担保财产可以为现金、房产或车辆。提交担保书的同时担保财产所有人本人应到法院签名盖章确认担保意见和提交其身份证复印件;

3、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4、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

5、赔偿,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财产保全担保并不是必须提供,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诉中财产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要看法院是否要求提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财产保全的担保方式有哪些?

一、财产保全的担保方式

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方式有以下几类:

1、 申请人提供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

2、 第三人提供信用担保、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

3、 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需要说明的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但在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1、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2、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

3、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被6篇案例引用

4、 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

5、 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

6、 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

二、 诉中财产保全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一) 适用条件

1、 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3、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4、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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