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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精选13篇】 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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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起诉时起诉书的写作内容对判决结果有着很大的影响,以下这13篇民事起诉状是来自于法55的民事起诉状的范文范本,欢迎参考阅读。

民事起诉状 篇一

一、请求事项:

1.履行经营承包合同;

2.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经营承包合同纠纷起诉状民事诉讼文书。

二、事实理由及证据:

1987年1月,双方经过协商同意签定一份经营承包合同,发包方为xx省xx公司法人代表刘经理;承包人是公司职工靳xx;承包期限规定从1987年1月至1990年1月。根据合同第六条经营自主权规定:包括业务经营权,财务管理权,劳动工资奖金分配权等。自合同生效后,月月有盈利,全体从业人员在奖金方面比过去得到了实惠。

但在本年10月,发包方以商店内有四名职工检举揭发承包人有经济和违反政策等问题,列举了我四条罪状,作出片面的处理决定,他们撕毁合同,解除我的承包人职务。对此,我申诉到上级省主管公司,未能合理解决,特依法提起诉讼。

首先,我对发包方对我作出的所谓四项经济问题和违反政策罪状的实际情况作以说明,供法庭查证参考,以便作出公正的裁判。

发包方处理的第一个问题是:“我用现金在商店套换转帐支票给个体户购买原料,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2601.05元”;

这一问题的实际情况是:我们承包合同第二条承包范围中(5)公司提供流动资金人民币叁万元(其中包括库存货物)。以此微薄地资金是不可能开展扭亏为盈的承包局面的,况且库存货物只有卖出后才能变成流动资金,如果减去货物价值,资金更少了。因此,我凭个人往来,从针织品个体户鲁xx处借现金七万元,两个月后全部还清。我借入现金存入银行,有帐可据,但从银行再提出七万元现金还债是不可能的,因而只能用支票去还债。这有什么不对?我因公借款,以支票还债,这对税收有何损害?如有税务问题,为什么税务机关一直没来查处?因此,发包方说我以现金套换支票,这是得了便宜还骂人的不义之说,我不能接受。

第二个问题是:“代销商品不入库、不走帐,商品售出撕毁小票,范文《经营承包合同纠纷起诉状民事诉讼文书》。进销差款不入帐,并随意支出,违反了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影响了承包人、商店、及公司的利益。”

这个问题是带有历史性的,实际是:掌管这一代销业务的负责人是上任就负责此项工作的副经理王xx。此人是前一任的副经理,我承包后原职不变。代销货进销差额保留在所谓“小金库”的事,都由王xx专管,不是不入帐,也不是随意支出。这种“小金库”的收支直接和职工福利挂勾,是从我的前任到我经手一直由这个副经理王xx专管。但在他检举了我之前,我问过他存多少钱?他说四、五百元。当他检举我之后,又说把钱给我了。向他要帐,说烧了。从这个经过看来,这个不光彩的“小金库”不是从我做起,更不是由我专管。这是沿袭下来的弊病。王xx是沿续管理的人负责,请法庭详查。

第三个问题,说我虚报考勤套取工资,绝无此事。有考勤表可查,更有考勤员薛xx可证,这个问题是强加于我的陷害。

第四个问题,说我用人不当,给商店人员思想造成混乱。这个问题才是主要的关键所在。自我承包后,经济搞活了,收支有盈余,职工资金增多,以王xx为首的人既羡慕又嫉妒,这才出现排挤我的苗头。就在这承包的一年中,揭发检举我的四个人有三个人因犯错误被我调换了工作。

①刘xx是收款员、承包后出问题,被我撤换了,其问题我已向公司作了汇报,调为营业员;

②阎xx是营业员,因出问题被我调做收款员;

③刘x是出纳员,她是发包人刘x经理的妹妹,也因事故我准备调换工作,和她谈过就是这三个人加上上届的副经理王xx,共同出头,向公司检举我,引起这个中途撕毁合同的事件发生。

对此,我认为发包方和上级主管公司,没有深入调查研究,主观作出决定是不对的。

当前在城市企业改革中,许多企业建立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订立生产经营承包合同,这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新事物。它与经济合同有颇多相似之处。因此,《经济合同法》应当是调整这类经济关系,解决承包合同纠纷的主要依据。为此,请求法庭依照经济合同法的违约规定给予公平处理,是所至盼。

具状人:

日期:

民事纠纷上诉状格式 篇二

自然人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用

上诉人名称:_____性别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民族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___ 年龄:______

民族:____ 职务: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被上诉人名称:_________性别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民族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法院于____年__月__日__字第__号判决,

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及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上诉书副本___份。

2、有关证明材料___件。

民事上诉状的结构和内容

民事上诉状由七部分组成:

1、 上诉状的名称,即“民事上诉状”五个字。

2、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个人基本情况。上诉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住址;被上诉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对判决、裁定不服而上诉的,应写明其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3、 提起上诉的原审案件的案由。如离婚案、继承案等;上诉人因何案、不服何处人民法院、于何时、以何字、号(×字第×号)的判决或裁定而提出上诉的。

4、 上诉的请求。这是上诉状的重要组成部分。上诉请求的内容应当概括地、准确地、有针对性地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变更原审的判决或裁定,或者请求重新审理。

5、 上诉的理由。这是上诉状最重要德望组成部分。上诉理由的内容可以从三方面提出:

(1) 认定事实方面。各种民事案件所认定的事实是各不相同的,各种性质的案件有各种不同内容的事实。如继承案、赡养案、离婚案、经济合同案等案情事实都各不相同。当某一民事案件的原裁判在所认定的事实不实或不清、不准、不当甚至全部错误时,上诉人都可以有针对性地反驳错误的认定,陈述正确的事实,举出有关证据,摆明其中道理,提出上诉理由。所摆事实应当是客观的、全面的、符合实际的;所讲的道理应当是透明的、明确的、情理交融的。

(2) 适用法律方面。上诉人对原审裁判所适用的法律认为不当时,应当具体指出其不当之处,提出上诉理由。其内容要根据不同的案件所违反的不同的`法律而提出,如:原判决离婚案中错误地引用了《婚姻法》的条款,债务案中错误地引用了《民法》的条款,经济案中错误地引用了《经济合同法》的条款等,应该在上诉状中明确指出其错误引用法律的具体条款,并说明应正确引用的法律依据,以备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全面的、正确的审查。

(3) 适用程序法方面。上诉人如认为原审裁判有违反民事诉讼程序的,如离婚案件应当先行调解而未调解就判决离婚等,可作为上诉的理由提出。

6、 结尾。其内容为:

(1) 上诉状所送人民法院的名称。

(2) 上诉人签名并盖章。

(3) 具状的时间(年、月、日)。

7、 附项。应列明上诉状副本×份;书证×份;证物×件。

民事上诉状的写法

民事上诉状是上诉人针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或裁定有所不服而上诉的书状,是一审中败诉的一方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原裁判中的错误或不妥善、不公平之处给予否定评价的上诉的书面形式。因此,民事上诉状最主要的写法是反驳法:

1、 应当针对上诉人对原判决或裁定的不服之处,有的放矢。上诉人要把自己所认为的

原判决或裁定中的错误之处找出来,是属于认定事实不当,还是所引用的法律发生了错误,抓得准才能驳得有力,无的放失是不能切中要害的。这就要客观地进行“三对照”:

(1) 原判决和客观事实相对照。

(2) 原判决和客观证据相对照。

(3) 原判决所适用的法律和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款相对照。经过对照比较,抓住关键性的几处错误,作为反驳的论点。

2、 针对反驳的论点,摆出客观事实和证据,摆出正确引用的法律条款,据理论证,分清是非。在论证中应当针对关键性的、需要反驳的论点,用确凿的事实和证据充分地加以论证,以达到明辨是非,按照客观情由和法律规定进行裁判的目的。为达到这一目的,论证的基本要求应当是有理有据而又充分,合情合理而又合法。

3、 根据论证所得出的结论,明确提出对原裁判的主张。即在反驳原审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不当之后,经扼要分析,提出自己一方的主张。这就是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变更原裁判或者请求重新审理的结论性意见。使用反驳法的要求是:

(1) 针对性强。在上诉状中摆事实、讲道理,援引法律时,都应紧密围绕上诉人所不服的原裁判中的问题,而不是漫无目的或不着边际地陈述无关紧要的事实与理由。

(2) 说服力强。要针对原裁判的错误充分地加以辩驳,论证要有理有据,有事有证,以理服人。不能只有观点而无材料,也不能只罗列事实而无鲜明的观点。切忌陈词滥调,堆积辞藻。

(3) 逻辑性强。所论事实要符合客观事物的规律和逻辑的基本规律。人民法院对上诉状的处理

1、 民事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且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

数提出副本,然后由原审人民法院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将民事上诉状连同原案卷和证据以及答辩状在5日内报第二审人民法院。

2、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在5日内将民事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3、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如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对上诉案件的审理。

4、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应当组成和议庭开庭审理。如认为可以不开庭的,也可以进行裁判。二审法院也可进行调解,制作调解书。二审人民法院对判决的上诉案应在三个月内审结;对裁定的上诉案,应在30日内终审裁定。

民事上诉状 篇三

上诉人;殷素兰,女,汉族,1949年4月3日出生,职业;教师。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双碑和平山361--6—3号,电话;6695 66122253

被上诉人;重庆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6号,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上诉人殷素兰因汽车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南民初字第735号民事判决,因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实用法律法规错误,认定证据证明对象错误,认定证据的合法性及效力错误。

请求事项;

1、撤销一审判决;

2、支持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另加二审诉讼费用;

3、或依法予以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11月18日,重庆市出租汽车总公司将其所有的渝B06354号车辆发包给李庆新经营,经营期从1911月18日起至11月18日止。李庆新另向重庆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缴纳了15万元,获得了该车年11月18日至月18日的经营资格,由于特殊情况,李庆新将渝B-06354号车于6月23日转让于殷素兰,当日殷素兰与重庆市出租汽车总公司重新签订了合同,李庆新的权利义务随即转移给了殷素兰,殷素兰继续履行原李庆新与重庆市

出租汽车总公司签订的合同的剩余期限,依法取得了原始承包人的相同的法律地位,随即;合同双方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 ,6月1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出(重庆市主城蓝天行动方案)(-)年的通知,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要求主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实施,其实施方案规定;A类控制区的出租车,公交车必须限期改造CNG(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否则禁止在A区内行驶,未达到报废年限但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车辆必须治理,经治理仍不达标的,强制提前报废。20—25座公交客运柴油车不能在A类控制区营运。达标排放的新车和在用车发放环保标识,未达标排放的不发环保标识,未取得环保标识的车辆不允许年审和上路行驶,上诉人经营的车辆已经过车辆管理部门年审,足以证明其排放已达标,行驶证等证据足以证明其是26座公交车,也就说可以在A类控制区营运。

从文件内容看;重庆市蓝天行动(2005)41号文件以序言标明。要求有关单位,有关部门需认真组织实施,并对出租车,公交车限期改造以“必须”这种行政命令要求提出。可见,出租车,公交车只能限期改造使用CNG(天然气)第清洁能源。

209月13日被上诉人出具通知,称根据渝府发(2005)159号文件,即日收回车辆,其行为已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

渝府(2005)159号文件对交委(2005)227号请示文件的批复,要求按照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5-162)议定原则实施,领导小组

会议要求“市交委对上述方案进一步完善后,报市政府批转实施”。进一步完善;“说明还不完善,需要重新作出或补充作出相关内容予以完善。根据行政法的有关规定;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申请人重新作出或补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作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应该明白;该请示内容必须进一步完善(重新完善或补充完善)后,同时还必须获得市政府批转实施前,该请示内容是还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被上诉人在这种情况下引用该文件内容显然是错误的。

对一审判决书认定审理查明的事实,上诉人能以足够的理由说明其马马虎虎,未认真细致,全面客观的审查事实真相及证据证明的对象。

1、一审判决书审理查明中称,渝交委财()60号文件能证明,确认,上诉人承包的车辆是非公共交通企业的车辆,不得享受公交减免规费政策,认定事实错误,其批复主题词就是;(关于公交集团所属巴士公司871等线路公交客运车辆减免交通规费的批复),渝公交文(2004)52号也是;(关于要求减免公交客运车辆规费的紧急请示),其内容明确了上诉人所经营的车辆在接收前与公交公司经营性质不同,接受后,在原包缴比例基础上又下降了十五个百分点,足以证明是公交车,享受了公交减免政策。

2、一审判决书审理查明中称,渝府发(2005)41号文件规定的A类控制区(是指主城九区)内的出租车,公交车必须限期改造使用CNG(天然气)能源,也显然是错误的,文件指明为(九区内的80

个街道,镇),其这80个街道(镇)以外的出租车,公交车就不需改造。

3、一审判决书审理查明中称;渝府(2005)159号文件批复,同意按请示的议定原则实施,并且称车辆达不到要求的,必须于2005年9月30日前调整退出,其也极度错误,批复是同意按(专题会议纪要2005-162)议定原则实施,其中对会议议定的内容五个大项中,只有三和四两大项为中巴车退出主城的实质内容,第三大项明确了用已经过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的,渝府发()84号文件作依据实施,第四大项;领导小组会议要求,市交委对该项方案进一步完善后,报市政府批转实施。也就是说该项内容是还没有获得通过的内容。会议最后的总结中;会议领导小组组长,副市长赵公卿专门指出,各部门一定要按照职能分工和要求,做好落实工作,重点提出《主城核心区20座及以上社会客运车辆调整规范工作方案》涉及到线路经营期问题,指明交委应积极与市政府法制办衔接。因此这第四大项内容还有问题需要解决,完善,报批,同意后方能实施。重点指明必须完善后报市政府批转实施。该文件是明确车型达不到要求的,必须2005年9月30日前调整退出,此车型与车辆只一字之差,但有千差万别,车型;词典上称型号,类型,即大型,中型,微型,根据重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发出的(机动车注销证明书)中确定上诉人承包的车就是大型普通客车,型号根据(机动车注销证明书)等证据确定如上诉人经营的车就是金龙XM6730型号。车辆和车型又岂能相提并论?

1、一审判决书审理查明中称;根据渝府(2005)159号文件规定,上诉人领取了保证金2万元,未领补偿款4.1716元,被上诉人收回持922线路牌的107辆车后,根据159号文注销107块线路牌,并对107辆车完清了报废手续,也严重错误,其被上诉人单方制定的补偿办法总额为4.1716万元包含2万元保证金,其2万元保证金合同约定为财产保证金,被上诉人已将车辆收回,不存在需要保证的财产,上诉人是以合同约定领回,与被上诉人单方制定的补偿无关,被上诉人虽然注销了107块线路牌,但并未对107辆车全部报废,现如今仍有这107辆车内的部分车辆在继续营运。又怎能以注销线路牌推断为报废车辆。

因此,上诉人对一审审理查明的`相关内容持否认态度。

针对一审判决书中对争议焦点,分析评议,法院认为。上诉人亦认定该大项的内容严重错误。

1、一审判决书对被上诉人是否违约,是否应赔偿上诉人损失问题,其一、认为上诉人承包的车辆属社会客运车辆,不是出租车或公交车,以被上诉人举证(1)、(2)、(3),上诉人举证(1)、(4)、(5)能证实,理由是公交车免征养路费,以及渝交委(2004)60号文件确认为社会客运车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合同约定为社会客运车辆。显然是特别错误的,被上诉人举证(1)、(2)、(3)根本无法说明,被上诉人举证(1)是渝府发(2005)51号文件是已经废止的文件;

(2)渝交委财(2004)60号文件非旦不能证明是社会客运车辆,而且还是只能说明是公交车,其申请也是要求减免公交车车辆规费,批

复也是对公交客运车辆的减免批复,其根本就不能说明公交车免交养路费;上诉人举证(1)、(4)、(5),也只能证明上诉人的车辆在被上诉人接收前是有社客编号31290接收后已变更为5222860(重庆市营业性运输车辆登记表),也只能证明现为公交车。减免的意思应该是既可以减少也可以免除,不是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书中认定的“减免”等于“免”,虽一定之差,却有千差万别,根据渝府发(2005)2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必须交养路费,本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条规定:经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准,按规定承担荣誉军人、残废人和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车等公益性义务的城市公共汽车免交养路费,其它没有承担第十五条规定的公益性义务的公共汽车只能按规定减交养路费。所以不是所有公共汽车都享有免交权利,如果以免交养路费来定是否属公交车,那么警车、救护车不就成了公交车了。(况且也不是所有警车、救护车都能免交养路费)。

2、一审判决书中称,依据被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证据10(重庆市营业性运输车辆登记表),一审称159号文规定持922线路牌为社会客运车辆,简直太错,159号文规定调整退出的为主城区内持922线路牌运行的20座及以上的社会客运车辆,人家持922线路牌的面包车等就不属其调整范围,还有持922线路牌的公交车等。

3、一审判决书中称,选择“一换一”置换方式的车辆必须达到2个条件(使用CNG即天然气,长度为7.9-8.9米),上诉人承包的车辆长度为7.25米,又是柴油车,属159号文件规定的调整范围的认定,简直是车拉西扯,159号文件是对置换后车辆的要求,假如达

到一审法院的认为必须达到的条件,就不用选择“一换一”了,并且其对持922线路牌置换这四大项明确指明还必需完善后报批,其正确说法是:(选择“一换一”方式的车辆必须是持922线路牌的20座及以上的社会客运车辆)。

4、一审判决书又称,持922线路牌营运的107辆社会客运柴油车,对主城蓝天行动举足轻重,159号文件规定对持922线路牌的社会客运车辆必须退出,上诉人持的正是持922线路牌的社会客运车辆,又犯了对认定事实审查证据未客观细致、粗枝大叶的错,持922线路牌运行的107辆车,就有许多不是柴油车,有许多早已更新(已注销牌照),也无任何证据证明都是柴油车,159号文件也是对持922线路牌的一部分车退出,而上诉人承包的车早就不使用922线路牌了,有自己的线路标号(875)。又以何证据为依据认定上诉人承包的车是社会客运车辆,被上诉人单方制定的875线终止经营合同退款表就能证实是公交编线。

5、一审判决书又称,被上诉人按159号文对原告补偿4.1716万元视为合理,上诉人领取了2万元保证金视为上诉人同意执行159号文件终止合同。一审法院又粗心大意、主观意断:被上诉人单方提出的补偿4.1716元内包含上诉人2万元财产保证金,按合同约定是要退的,而不是被上诉人的补偿款,上诉人领取2万元财产保证金是因为被上诉人已收回车辆,不存在需要保证金保证的财产,上诉人依约退回财产保证金,并未在被上诉人单方制定的补偿表上签字,又怎能以此推定上诉人同意被上诉人执行159号文件终止合同,一审对被上

诉人的行为认定为合理,又根据什么证据证明合理的呢?

6、一审判决书还称:承包合同提前终止,是因政府要求涉案车辆退出客运市场,导致合同客体不复存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是被上诉人意志之外的原因所致,被上诉人无过错和违约,并对被上诉人举证(1)至(6)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一审法院在这里可以说是一错再错,上诉人承包的车辆,政府并没有文件要求退出客运市场,159号文件针对社会客支车辆,其中明确说明必须按(专题会议2005-162)的议定原则实施,该专题会议第四大项,会议要求其必须对该方案进一步完善后报市政府批转实施,也就是说,在未重新完善和补充完善后同时获得市政府批转实施前该内容不具法律效力,该内容不完善的地方比如:(1)赵公卿副市长提出的对主城核心区20座及以上社会客运车辆调整规范工作方案涉及到的“线路经营期”的问题;(2)车型达不到方案第四条第二项车型要求的,必须在2005年9月30日前调整退出,该方案第四条第二项就没有车型,上诉人也找过相关部门查找,都没有找到。(3)“社会客运车辆”是人们习惯性对民营公交客车的称呼,用于政府文件,也有所不妥,从来政府相关文件都无此名词,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举证(1)合法,被上诉人举证(1)是已经废止的文件,其合法性在哪里?

7、一审判决书称:合同客体不复存在,是非常错误的:合同客体可以是物、知识、技术等,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技术这种客体,必须用经纪人作为载体,上诉人的合同客体是有车辆,有用15万获得的8年经营指标,其主客体为经营指标,但其必须以副

客体车辆作为载体,假如上诉人的合同客体消失,其车辆已经报废,被上诉人用什么去置换?

8、对原一审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被上诉人意志之外的原因,被上诉人无过错和违约的说法是无根据的、是错误的。被上诉人依约、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合同目的就能实现,被上诉人依法履行渝府发(2005)41号文件合同就能全面履行,然而被上诉人用与自己毫无关联的渝府发(2005)159号文件中还未完善的内容来张冠李戴,其主观用意是为了获得更大利益,而违法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过错和违约责任。

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书中称损失金额是否成立的问题,上诉人举证

(9),虽为复印件,但有胡仕权提供的证明书,其证明书中称可以进行司法笔迹签定。在开庭前上诉人的代理人拿到一审人民法院,法院没接收,该单车经营书中明确说明被上诉人每月收到9970元,其它费用由责任人承担。该经营车辆营运记录有原件,上诉人的代理人亲自拿原件到一审法院的审理该案的审判长处,审判长称复制其中的部分就可以了,为此上诉人的代理人才交部分复制记录,此二份证据,其中一份是来源于事实本身,属原始证据,另一份也可以通过鉴定等方式证实其真实性,以此结合其它证据证实上诉人的损失才能起到客观证明的效果,一审人民法院不予确认是不对的。

从以上简述一审人民法院判书中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认定证据证明对象,证据的合法性及效力方面的错误,归纳如下:

1、对渝府发(2004)60号文件内容理解认识错误。

2、对渝府发(2005)41号文件内容理解认识错误。

3、对渝府发(2005)159号文件内容理解认识错误。

4、对被上诉人提供的107块线路牌报废手续,推断为是107辆车报废错误。

5、对被上诉人单方面制定的补偿表内容认识错误,以此据以推断上诉人同意按159号文终止合同错误。

6、在被上诉人没有出示任何能直接证明上诉人承包的车辆为社会客运车辆证据的情况下,在多种证据都能直接客观证明是公交车和座位数为26座的大型普通客车(即与159号文件)无关的情况下,误认为全部公交车都免交养路费,以此推断上诉人承包的车为社会客运车辆错误。

7、将上诉人承包车辆在明知现已有公交编号的情况下用其以前早就不用的社客编号认定为社会客运车辆错误。

8、对159号文件规定调整退出“922”线路牌的部分社会客运车辆理解为所有持“922”线路牌的车辆都全部退出的认识错误。

9、对选择一换一置换方式的车辆的本身条件理解错误。

10、对被上诉认提供的107块线路牌报废手续推断为107辆车为柴油车错误。

11、对被告提供107块线路牌报废手续推断为是社会客运车辆错误。

12、对被告提供的补偿清单在判决书中引用其内容又与补偿清单内容不符错误。

13、将上诉人承包的车辆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纳入政府要求退出客运市场的认定错误。

14、对合同客体不复存的事实认定错误。

15、对被上诉人作出无过错和违约的认定错误。

16、对合同不能履行是被告意志之外的认定错误。

17、对认定上诉人的损失金额是否构成错误。

18、对其它证据没有认真细致、全面客观审查错误。

19、在上诉人有明确证据清单顺序递交证据的前提下将顺序予以颠倒错误。

20、判决不支持上诉人一审中的请求错误。

据此:一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的第一审的确存在马马虎虎,未认真细致、全面客观的查明事实真相及证据证明的对象,当然就构成了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认定证据的合法性及效力就错误,不以客观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本身,存在过多的主观推断、想象。在被上诉人举证(1)渝府发()51号文上诉人只认可其真实性,并没有认定其合法性的情况下,并且此文件又于政府网公布,不依法审查其合法性的前提下,将已经于2005年4月就废止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拿 来认定案件事实足以证明一审人民法院(2006)南民初字第735号民事判存在过多的错误。

因此,起诉于你院,请求你院查明事实真相:

1、撤消原判。

2、支持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另加二审诉讼费用。

3、或依法予以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殷素兰

附注:以上是以一审法院认定证据顺序展开

民事起诉状 篇四

原告:

何x,男,汉族,20xx年11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4305x91113,地址:x229号3单元602号;

范x,男,汉族,20xx年02月03日出生,身份证号:432x4570,地址:xx村6组17号;

彭x,男,汉族,20xx年04月02日出生,身份证号:43x217,地址:x开发区45号。

被告:x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地址:x工业厂区。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定xx市xx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原告押金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合计人民币500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全由被告自行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原告三人之间的关系为自然合伙人,合伙人略有变动,有相关合法变更手续证明)于20xx年06月10日与被告签订了《xx客运站租赁合同》。截至今日这段时期内,原告屡次强烈要求被告严格按合约履行自身的职责和义务,被告却充耳不闻、视而不见,完全视合约为一纸空文,严重违反了合同的各项约定,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被告的行为已属严重违约。原告不得不向人民法院陈述事实,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其中,被告严重违约事实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1、交付的建筑物及附属物问题重重 根据合同法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被告交付给原告经营使用的建筑物应该是合法合规合标的。时至今日,被告交付原告使用的建筑物主体工程及附属物都未合格验收,主体工程合格验收证仍迟迟未见下达。车站在原告连续经营长达一年后,被告的施工人员依然驻守在车站,还隔三差五地进行相关项目的施工和整修,就连消防许可证亦是不久前才审批下来。与此同时,被告拥有车站物业相关的资料和手续只有部分与原告沟通或移交过。截至目前,原告全然不知车站的建筑物及附属物究竟还有多少手续仍未办理完毕或合格验收。

2、协助办理的营业执照与合同约定大相径庭 “xx汽车客运站”与事实上由被告协助办理的“xx市xx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完全是两码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相关规定,等级、简易站的站名为“地名+标志名+(汽车)客运站”,如“广州××汽车客运站”,配客点的站名为“地名+配客点名称+(汽车)客运配客点”,如“xx××汽车客运配客点”,而以范才云为法人注册的“xx市xx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为客运站(配客点),而合约上所签约的“xx汽车客运站”,只有等级和简易站才能配有该名,而目前经营范围上明确规定为(配客点)的xx客运站,按照法律规定只能配用“xx市xx汽车客运配客点”这一名称,而不是现注册的“xx市xx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这一名称。显现,合约上所签署的“xx汽车客运站”跟实际营运的。“xx市xx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和实际经营范围方面完全是南辕北辙、极不吻合。

3、核心经营租赁物迟迟未实际履行 《xx客运站租赁合同》明确提出:“乙方承包甲方出资成立的xx客运站及xx市xx镇公共汽车有限公司、xx市xx客运有限公司”。而事实上,原告现经营的“xx市xx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是由原告出资成立(法人代表为范才云)的,被告只是充当一个协助办理的角色。可想而知,就连原告租赁的核心经营标的物,被告从一开始就未交付,也未交付任何由其出资成立的公司给原告实际经营使用,难道不是蓄意欺诈和有意违约吗?同时租赁期间,合同约定由被告出资成立的xx市xx客运有限公司,虽未明确什么时间成立、如何成立等问题,但原告经营车站长达一年之久后,被告对xx市xx客运有限公司的成立没有任何反应和作为,甚至避口不谈或虚与委蛇。而xx客运站实际经营的需要,客运有限公司的成立便显得迫在眉睫、弦在箭上。如果客运有限公司成立不了,原告根本就无法以客运公司的名义向政府部门申请相关营运线路的经营权,也就是说在客运有限公司未成立之前,原告根本无法正常开展自身的线路业务,致使原告进驻车站长达一年之久依然连续巨额亏损、债台高筑,蒙受了巨大的经营压力和经济损失。被告的不作为和违约行径,严重有悖原告承包车站经营的初衷,原告就连一个核心业务的客运有限公司都没有,拿什么去谈车站实际性的经营和润利呢?

4、其它违约事实 《xx客运站租赁合同》中的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中的第四款:“该客运站可先以临时配合点名义进行营运,并开始报验,一年后,政府部门方可按客运站的营运情况进行验收,达到标准后,方授予三级站的资格”。其文字中的‘配合点’按规定应为‘配客点’,不知被告是有意为之,还是故意混淆视听,以此来逃避法律事实。同时,一年之后,xx汽车客运站虽经相关部门验收后,但因主体工程未合格验收和消防资料不齐等原由,三级站资质亦迟迟未见授予下来,被告完全对这一约定视而不见、置若罔闻;《xx客运站租赁合同》中的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中的第八款:“甲方应负责与xx镇政府沟通,确保所有途径xx、并在xx境内经营客运的车辆务必进入xx汽车客运站,由乙方统一管理”。合约规定被告必须履行义务,商请xx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协调等。而事实上,被告对这一约定没有任何积极作为的表现,直至20xx年07月15日,在原告自身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投诉和上访政府各主管部门后,才有了目前车辆初步进站的事实。

5、实际损失金额 原告实际投资和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500万元(见损失清单)。

综上所述,被告已严重违反合同多项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切身利益,致使原告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宗旨原则和相关规定,被告行为已属严重违约,同时,被告的违约事实确凿清楚,证据充分肯定,原告现依法向xx市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状,请求xx市人民法院秉公依法办理和审判。

民事起诉状 篇五

原告人:,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象山县号

身份证号码:

被告人:,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象山县号

身份证号码: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人归还向原告三次所借的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xx0.00元)。

2、要求被告人支付原告约定的借款利息。

3、要求被告人承担本次诉讼形成的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于20xx年XX月XX日,以急需付购房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原告收到被告人亲笔所写借条一份。

被告人又于20xx年XX月XX日,以急需周转资金配货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原告收到被告人亲笔所写借条一份。

被告人又于20xx年XX月XX日,以急需周转资金付会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原告收到被告人亲笔所写借条一份。

因被告人丈夫与原告既是老亲、又是多年的朋友,所以原告对于被告人借款行为和信誉深信不疑。三次累计借款给被告人X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xx0.00元)。

原告与被告人在借款时口头约定,当原告急需要钱的时候,提前十五天告知被告人,被告人将按时归还所借的钱款。

原告因经营资金紧张及归还他人借款的需要,于20xx年XX月XX日向被告人提出归还所借的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xx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原告与被告人双方约定20xx年XX月XX日归还。

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人按时归还借款。被告人均以过几天就还甚至说没钱为由,不予归还。严重违背了诚实守信的为人原则。

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为盼!

证据和证据来源:

1、被告人亲笔所写的借条三张。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附:1、本诉状副本一份

2、还款告知书三份

3、借条复印件三份

民事起诉状 篇六

原告人吴,男,x年6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江苏省XX市XX区中路41号新村x幢x室。

被告人华,男,x年2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个体,住:XX市XX区XX街号,(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郊区XX乡行政村五台52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x年9月14日由XX市公安局分局取保候审。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华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2、请求被告人华言因故意伤害原告人吴身体,赔偿原告人吴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X元整。

事实与理由:

x年8月14日16时20分左右,被告人华在XX市XX区中路“大三”理发店附近,因琐事引发纠纷,在公共场所被告人华不问青红皂白,即对原告吴拳打脚踢,使用凶器“U”型锁打击原告人吴头部、脸部,将原告人吴打伤,受伤后原告人遂拨打110报警,XX派出所出警处理,为了查明伤情该机关委托了X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损伤程度进行司法鉴定,后经法医鉴定原告人吴左侧颧骨骨折构成轻伤。

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原告人吴受伤,当时自感头晕、左面侠血肿,局部肿胀左部表皮挫伤,有压痛等症状。经CT片检查显示左侧颧弓骨折,断端成角,局部稍凹陷。医院诊断为:1、左侧颧弓骨折;2、 左侧颧部皮下血肿;3、两侧筛窦炎症。

原告人吴被打后,被送往XX市妇幼保健院治疗,后转XX市X医院等医院就医,休息至今,仍然头晕,思想不集中,健忘答非所问,有压痛、张口疼痛的后遗症状,被告人华言分文未付。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使原告人吴经济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损失,具体损失为:医疗费 元、误工费 元、营养费 元、交通费 元、鉴定费 元、残疾赔偿金 元、护理费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元、精神抚慰金 元等共计 元。这些损失因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产生,依法应由被告人华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人华在公共场所光天化日之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恶力,导致原告人吴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华犯罪行为给原告人吴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华承担赔偿责

此致

江苏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年10月 日

附:

1、本状副本一份

2、证据清单一份

民事起诉状 篇七

原告:张xx,男,汉族,1xxx年5月5日出生,住址:泰安市泰山区xx街x号,现住泰安市岱岳区xx小区3号楼2单元402室。

被告:郑xx,男,汉族,1xx1年x月2日出生,现住泰安市xx宿舍楼东单元2层东户,身份证号:xxx

被告:郑xx,女,汉族,1x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泰安市xx宿舍楼东单元2层东户,身份证号:xxx

被告:郑xx,男,汉族,1xx5年x月1日出生,现住泰安市xx宿舍楼东单元2楼东户,身份证号:xxx电话:xxx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郑xx、郑xx立即偿还原告借款xx万元,被告郑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诉讼及保全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x年3月10日,被告郑xx、郑xx向原告借款xx万元,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如到期不还,自愿将商场巷xxx宿舍南楼东单元2层东户x3.0x平方米住宅一次性赔付给张永,担保人为被告郑xx。有字据为证。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不当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从速判决。

此致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起诉状 篇八

原告(单位全称):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一(单位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

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

被告二(单位全称):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_______元整及利息(利息从_____年___月___日至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

2、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_____年___月___日,原告海口办事处_______受公司委托,与__________(被告一)经营部签订一份销售代理合同(书证一),随后双方都很好地履行了合同,经结算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_______元整。同年___月___日,双方又签订一份销售代理合同(书证二),合同规定:原告为__________(被告一)经营部提供“XXX”(3粒×1.2g)XX盒×XX件,每盒单价为_______元,计人民币_______元整;“XXXX”(6粒×1.2g)300盒×10件,每盒单价为_______元,计人民币_______元整,总计货款人民币_______元整,付款方式为收货后四个月内结算全部货款。以上两次代理合同,总计货款人民币_______元整。

合同生效后,原告按合同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__________(被告一)经营部却未按合同规定,在_____年___月___日前付清全部货款,直至今日分文未付。原告曾多次派人催收货款,但__________(被告一)经营部却以种种借口推辞,避而不见以致原告追偿未果。

原告认为,欠款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而__________(被告一)经营部却故意拖欠货款不还,导致原告资金周转困难,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__________(被告一)经营部属于__________(被告二)的直属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规定,__________(被告二)对其直属分支机构承担连带民事责任。为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根据事实,判令二被告偿还货款人民币_______元整及利息。

此致

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原告盖公章)

法人代表: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

附:1、本诉状副本2份;

2、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1份;

3、书证复印件3份。

民事起诉状 篇九

原告:王某,男,汉族,x年8月17日出生,住xx市东段72号开元小区2号楼。手机:

被告:米某,女,汉族,x年5月19日出生,住x局友谊东路家属院,手机: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一、 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 二人共同财产均分;个人物品、影讯资料、证件归个人所有;

三、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x年8月16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相互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生活中发现被告性格、生活习惯、为人处世、对待亲人等方面差异很大;无法沟通, 婚后被告经检查(因婚前一直拒绝进行妇科检查)发现患有妇科疾病加之其心理障碍,所以,从x年8月26日至今双方之间既无亲密行为,更无性生活。从婚后不同床居住,到x年8月被告离家至今,我们因感情不和实际分居已两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了。由于双方性格不和,被告常将“离婚”二字当口头禅,去年给原告母亲发短讯说“好合好散”要与我离婚(证据一),根据她提出的离婚要求,原告于x年10初起草了《离婚协议书》送交被告,但其故意拖延、不予表态,而其实际上在做着离婚准备,为达到离婚之目的,她却采取了先下手为强的如下行动:

1、被告又将婚后家庭共同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原告方为与被告结婚,从装修新房、办婚事(含彩礼3万)已花费二十余万元,而今落个人财两空。婚前被告就将原告家的全部家具家电拉回她家,计有(海尔冰箱、松下洗衣机、东芝50寸背投电视机、格兰仕微波炉、美的饮水机、音响5.1声道、1.5米大床、1.0米小床、床垫、沙发、茶几、得意灶具、帅康抽烟机、西贵电热水器、落地窗帘等);婚后被告于 x年 8月25日当我不在家时,将我们新婚不久的夫妻共同财物非法转移一空(证据二)至今未归,据说是分两辆车运走的,包括:汽车(钥匙、发票、产权证)及婚房内的部分家电、家具(证据三)包括原告的身份证,不知去向,被告的行为实现了其金钱至上、物质第一的价值观。

2、严重侵犯我的名誉权。被告为了达到离婚之目的,不惜采取造谣污蔑的手段,对我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我的名誉权和身心受到极大的损害,使我非常苦恼,抬不起头、说不起话,在单位和社会上造成极其负面的影响。被告的行为充分反映了她冷漠无情、损人利已的人生观。

3、由于被告婚后对家庭极不负责的态度和其为所欲为的行为,已经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和家庭和睦,对我和家人(父母、爷爷、奶奶、姥姥、姥爷)造成不可弥补的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原告实在无法忍受,已经丧失了共同生活的信心,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由于婚前彼此不够了解,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因双方的人生观、价值观存在差异,既无法共同生活,更无法建立感情。且被告亦多次提出离婚。为了使原告早日从痛苦的婚姻中解脱,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某

x年七月二十三日

民事起诉状 篇十

原告任,男,汉族, 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Q省X市xx区路x号x栋xx室,身份证号码:。电话。

被告冯,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住S省M市xx县xx乡xx村号,身份证号:,系交通肇事S解放牌重型货车驾驶员,电话。

被告王,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S省T市xx区xx街x号号,系交通肇事S解放牌重型货车车主。电话。

第三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S省T市支公司,住所地:S省T市xx区路号。电话。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xx元、误工费xx元,护理费x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x元,交通费xx元,处理交通事故费用xx元,车辆维修费xx元,以上共计x元;

2、判令第三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S省T市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及第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x年1月x日时分许,原告驾驶Q号小型轿车, 由F市驶往K县,当行至国道线KM时,与被告冯驾驶的S解放牌重型货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和Q号车辆零部件严重损坏的交通事故。

x年2月x日,K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K公交认字[]第0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驾驶人冯违法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全部原因”为由,认定:驾驶员冯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驾驶员任无过错责任。

被告王作为S解放牌重型货车车主及被告冯雇主,依法应当对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查,交通肇事S解放牌重型货车已参加机动车辆保险和商业保险,保险人是保险股份有限公司S省T市支公司,对于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保险人应当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K县人民法院

原告:

x年4月 日

民事起诉状 第十一篇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xxxx元。

2、承担逾期付款银行利息xxxx元(违约金xx元)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年xx月xx日,原告与被告签订《xx合同》,被告购买原告方钢材八十余吨,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仅支付部分款货款,尚欠原告钢材款xxxx元,按照约定被告违约应支付违约金,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具状人:

日期:

民事起诉状 第十二篇

原告:__________,男,______岁,____族,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 , 男 ,______岁 ,____族,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立即腾出所租赁的房屋;

2. 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整;

3. 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因双方对有关约定事项发生异议,于是经双方协商,在________年______月初,对原合同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从新签定了《房屋租赁合同》,原合同作废并已销毁。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间,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第____条第____款(即乙方保证承租甲方的房屋为无明火商业用房使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和政府相关规定,合法经营。因乙方违法经营而给甲方造成的连带损失,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不退还押金,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和第____条第____款第____项(即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____%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A: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经营的。)的约定,使用明火和进行无照违法经营。_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原告向被告送达了《告知书》,要求被告停止使用煤气罐,被告不予理睬,拒不接受。________年____月______号,物业向被告送达了《通知函》,要求被告停止使用煤气罐,被告仍然不予理睬,拒不接受。

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的协议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起诉至贵院,恳请贵院能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此 致

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____

民事起诉状 第十三篇

原告: ,男, 年1月出生,住址: ,联系电话 。 被告: ,男, 年1月出生,住址: ,联系电话 。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及利息78470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1200元;

2.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委托律师的委托费用3000由被告承担;

3.本案所产生的一切其他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__年5月14日被告___共同向原告___借款120000元整。双方约定被告应于20__年6月14日下午银行下班前一个小时将借款还清给原告,超过银行下班时间另加100元交通费;上述借款为有息借款,利息自被告收到上述款项之日起,每月按3%的标准计算。

双方约定该项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能及时归还原告的,视为被告违约,被告每逾期一日应赔偿原告200元。被告同时将其名下合法资产交给原告做债务清偿,并无条件配合原告办理拍卖、变更、银行抵押等相关手续。同时原告

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法院诉讼费、执行费、聘请律师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被告于20__年10月12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归还原告60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据此,原告请求两被告归还本金60000元,另加计利息18470元,违约金61200元,委托律师费3000元。各项共计人民币142670元。

根据双方《借款协议》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权利。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附:

1、本起诉书一式三份;

2、借款协议复印件一份;

3、收条复印件一份;

4、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若干;

5、其他证据若干;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上面就是法55给大家整理的13篇民事起诉状,希望可以加深您对于写作民事起诉状的相关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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