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书协议书委托书授权书借条起诉书答辩状上诉状更多

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最新8篇 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

时间: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起诉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法律文书。想学习拟定起诉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这里法55为大家分享了8篇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希望在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的写作这方面对您有一定的启发与帮助。

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参考 篇一

为了帮助学生尽快地投入到新学期的学习生活,做好开学后学生的思想教育及收心工作。学校安排于3月3下午第一节课由政教处组织各班召开新学期第一次以“新学期,新气象”为主题班会。

在班会上,各位班主任首先总结了上学期班务工作的经验得失,提出了新学期学习、纪律、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和目标。要求学生学习贵在坚持,要遵守学校的纪律和班规、讲究卫生健康、遵守文明礼仪。接着强调了学生在校安全注意事项,饮食、用电、上下楼梯、上学放学路上的交通安全,而且涉及到应对紧急情况的处理办法、求生的基本技能等方面的安全知识作了详细的讲解,这样进一步加强了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了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最后同学们各自分享了自己在假期的学习经历,认真地、实事求是地总结了自己在之前所取得的成绩,查找存在的不足,并制定出新学期的学习计划和努力方向。这次主题班会的召开统一了学生的思想和认识,树立了明确的学习目标,制定出详细的计划,为以后的学习和生活做好充分的准备。

一年之计在于春。在这春回大地、万物复苏的美好时光,通过主题班会这种形式,帮助同学们认清目标,下定决心,以最好的精神面貌投入到紧张的学习生活中去。会后,同学们纷纷表示决不辜负老师的期望,利用大好春光奋发学习,在学好知识、提高能力的同时,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在学校提供的广阔平台上使自己尽快成长!

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 篇二

原告:______________,女,汉族,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住址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县__________镇__________组______号,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苏州市_____________天隆_____________室,送达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苏州___________________室;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一案,因不服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吴劳人仲案字(20xx年)第__________1号仲裁裁决,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双倍工资中一倍即人民币50179.41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赔偿金18307.42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xx年4月至20xx年7月的扣发工资9478.84元;

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17645.77元;

五、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未办理社保及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的经济损失7956元;

六、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失业金损失4590元

七、判令被告承担证人出庭作证的交通费、300元;

八、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20xx年3月份,原告到被告处上班,工作岗位为文员兼销售,休息时间为每周一,双休常上班。双方约定劳动报酬为1800元/月,销售佣金支付比例为0.8%;只要有一套商铺成交,此后工资每月就可增加200元,佣金比例也增长为0.9%。

20xx年4月份,原告成交商铺后,除佣金外的基本工资为20xx年元/月。

20xx年12月底,原告因母亲住院向被告提出请假,因情况紧急,被告口头予以批准,并称20xx年12月份工资届时通过农业银行转给原告。

20xx年4月份,原告母亲情况稳定后继续回到公司上班,双方约定工资涨至2300元/月,佣金比例调整为0.5%。

20xx年3月至今,原告工作认真负责、尽忠职守;然,被告却一直不与原告签订书面,也未办理社保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无故扣发原告的工资,导致原告生活困难以及无法享受正常的医疗等相关社保待遇。

20xx年6月份,被告另行招聘了人员取代了原告的工作,为了规避原告即将怀孕所需支付的津贴、补贴及给工作带来的不便,被告于20xx年7月10日违法辞退了原告,导致原告失业在家。

被告的上述种种行为违反了《xxxxxxx》及其相关规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相关权利。据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无奈向苏州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苏州吴中区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对本案证据认定存在随意性、片面性导致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1、关于双倍工资差额问题;根据《劳动》规定,应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再根据《省高院、省仲裁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二条规定,时效从工作满一年的次日开始计算一年。计算基数为本人工资,而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本人工资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即为本人所有劳动所得。

在仲裁委的仲裁裁决中,仲裁委只支持9个月双倍工资差额,于法无据。虽然,原告第10、11个月为请假,但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或终止,法律也并未明确规定请假月份无需支付双倍工资。从法理及立法精神上讲,“支付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质;也就是说只要在一年期限内未,劳动关系尚存的情况下,无论劳动者是否正常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均应按每月平均工资向其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关于双倍工资差额计算基数,依法应按原告应发工资进行计算,即基本工资+佣金额+加班工资为基数;仲裁委对于原告的佣金额不予采信,理由不足。

2、关于加班工资问题:_________________

第一,仲裁委颠倒了举证责任的承担,加班的工资的计算基数在无特别约定情形下,依法应为申请人的应发工资,而申请人计算加班工资的应发工资为基本工资+销售佣金,对于这两点,申请人提供了工资表、证人证言、录音予以证实,此足以形成初步证据,证实被申请人存在考勤卡、工资表;被申请人不提供的,依法应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在申请人向仲裁委提交的加班工资计算明细中,申请人对加班工资区分了为双休日加班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仲裁庭审中,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也明确说明了为双休日及〔fa55.net〕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仲裁委根据苏州市最低基本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于法无据。

3、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应当适用而未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且对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违法的录音,只字不提,存在有意偏袒行为,显失公正。根据《证据规则》及《最高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一》十三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又根据《江苏省高院、省仲裁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主张被用人单位口头辞退,而用人单位主张是劳动者自动离职,由用人单位就劳动者自动离职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4、关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的经济损失问题:_________________此部分损失不仅包括因未缴纳社会保险,导致不能正常享受养老、医疗、生育、失业等待遇而自己确有因此实际支出的损失;还包括社会保险费的损失。虽然,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的社保费用是直接缴纳给社会保险机构,但是此直接受益人为劳动者,本质上劳动者也是此社保费用的所有者,也在间接控制着这部分费用,只是存放在社保机构的账户而已。仲裁委对此不予支持或不予处理,于法无据。

从《xxxxxx》的规定及其立法精神看,只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而不是劳动者与行政机关发生的社会保险争议,均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委和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法第2条第4项规定:_________________“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_________________因社会保险等发生的争议”。这里的社会保险争议主体,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而不是劳动者与行政机关。《社会》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综上,请求贵院依法查清事实,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请。

此致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 篇三

原告:XXX,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安徽省XX市XX县XX镇XX组96号,身份证号X,电话180XX。

被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天隆XXXX室,送达地址为:xxX室;

法定代表人:XX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因不服xx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吴劳人仲案字(20xx)第XX1号仲裁裁决,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双倍工资中一倍即人民币50179.41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307.42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xx年4月至20xx年7月的扣发工资9478.84元;

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资17645.77元;

五、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未办理社保及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的经济损失7956元;

六、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失业金损失4590元

七、判令被告承担证人出庭作证的交通费、误工费300元;

八、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20xx年3月份,原告到被告处上班,工作岗位为文员兼销售,休息时间为每周一,双休日照常上班。双方约定劳动报酬为1800元/月,销售佣金支付比例为0.8%;只要有一套商铺成交,此后工资每月就可增加200元,佣金比例也增长为0.9%。20xx年4月份,原告成交商铺后,除佣金外的基本工资为20xx元/月。20xx年12月底,原告因母亲住院向被告提出请假,因情况紧急,被告口头予以批准,并称20xx年12月份工资届时通过农业银行转给原告。20xx年4月份,原告母亲情况稳定后继续回到公司上班,双方约定工资涨至2300元/月,佣金比例调整为0.5%。

20xx年3月至今,原告工作认真负责、尽忠职守;然,被告却一直不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社保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无故扣发原告的工资,导致原告生活困难以及无法享受正常的医疗等相关社保待遇。

20xx年6月份,被告另行招聘了人员取代了原告的工作,为了规避原告即将怀孕所需支付的津贴、补贴及给工作带来的不便,被告于20xx年7月10日违法辞退了原告,导致原告失业在家。

被告的上述种种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规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相关权利。据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无奈向xx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xx吴中区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对本案证据认定存在随意性、片面性导致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1、关于双倍工资差额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应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再根据《江苏省高院、省仲裁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二条规定,时效从工作满一年的次日开始计算一年。计算基数为本人工资,而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本人工资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即为本人所有劳动所得。

在仲裁委的仲裁裁决中,仲裁委只支持9个月双倍工资差额,于法无据。虽然,原告第10、11个月为请假,但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或终止,法律也并未明确规定请假月份无需支付双倍工资。从法理及立法精神上讲,“支付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质;也就是说只要在一年期限内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尚存的情况下,无论劳动者是否正常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均应按每月平均工资向其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关于双倍工资差额计算基数,依法应按原告应发工资进行计算,即基本工资+佣金额+加班工资为基数;仲裁委对于原告的佣金额不予采信,理由不足。

2、关于加班工资问题:第一,仲裁委颠倒了举证责任的承担,加班的工资的计算基数在无特别约定情形下,依法应为申请人的应发工资,而申请人计算加班工资的应发工资为基本工资+销售佣金,对于这两点,申请人提供了工资表、证人证言、录音予以证实,此足以形成初步证据,证实被申请人存在考勤卡、工资表;被申请人不提供的,依法应承担不利后果。第二,在申请人向仲裁委提交的加班工资计算明细中,申请人对加班工资区分了为双休日加班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仲裁庭审中,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也明确说明了为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仲裁委根据xx市最低基本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于法无据。

3、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仲裁委应当适用而未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且对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录音,只字不提,存在有意偏袒行为,显失公正。根据《证据规则》及《最高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一》十三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又根据《江苏省高院、省仲裁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主张被用人单位口头辞退,而用人单位主张是劳动者自动离职,由用人单位就劳动者自动离职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4、关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的经济损失问题:此部分损失不仅包括因未缴纳社会保险,导致不能正常享受养老、医疗、生育、失业等待遇而自己确有因此实际支出的损失;还包括社会保险费的损失。虽然,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的社保费用是直接缴纳给社会保险机构,但是此直接受益人为劳动者,本质上劳动者也是此社保费用的所有者,也在间接控制着这部分费用,只是存放在社保机构的账户而已。仲裁委对此不予支持或不予处理,于法无据。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及其立法精神看,只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而不是劳动者与行政机关发生的社会保险争议,均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委和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法第2条第4项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因社会保险等发生的争议”。这里的社会保险争议主体,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而不是劳动者与行政机关。《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 第三款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综上,请求贵院依法查清事实,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请。

此致

xx市xxxx人民法院

原告:

年 月 日

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 篇四

民事起诉书

(个人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

原告XXX,男,汉族,X年X月X日,住北京市XX。

被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XX;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XX;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3500元;

2、诉讼费由被告支付。

事实和理由:

20xx 年1月,原告与第一被告正式签订了劳务合同,约定期限为20xx年1月23日至20xx年1月23日,同年同月第一被告将原告派遣至第二被告处工作。 20xx年9月15日19时原告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因伤重需治疗未再前往第二被告处上班。20xx年12月23日,第一被告向原告送达“合同到期不续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两被告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并未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20xx年7月6日,原告向太仓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xx年8月23日,XXX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X劳仲案字【20xx】第XXX号裁决书,裁决书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为2125元(850元/月*2.5月),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认为:1.原告在解除劳动合同前的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为4500元,因为原告在同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时尚处于交通事故治疗阶段(同时也处在误工期内),经XXX市人民法院认定原告在伤前、伤后误工期的'月均工资为4500元;2.20xx年12月23日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记载,原告工作起止时间为20xx 年1月22日至20xx年1月30日,按规定至少应计算为3个月支付补偿金;3.原告同第一被告签订劳务合同,第二被告为实际用工单位,由其享受劳动成果,依法第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原告依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江苏省XXX人民法院

附:1、本状副本2份

具状人:XXX

20xx年8月26日

上面就是劳动者个人不服劳动仲裁结果而向法院提交的起诉书,起诉书中必须要有诉讼请求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同时被告要明确但不要求合格。要是你觉得自己写起诉书比较麻烦,或者觉得自己起草的起诉书不好的话,可以委托网站的专业律师来为你起草一份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

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参考 篇五

今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14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为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近日,市卫计委、人社局、安监局、总工会四部门联合印发文件,在全市部署开展了20xx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

为推动宣传周活动深入开展,4月27日上午,由市卫计委牵头四部门联合举办的“20xx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启动仪式暨现场咨询活动”在市长途客运站站前广场举行,市安监局分管领导,四部门相关处室负责人,市疾控中心、监督所分管领导及有关科室人员出席并参加了本次活动。

今年宣传周的宣传主题是“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先行”,为营造良好的氛围,活动现场采取咨询、义诊、展板展示、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活动形式,重点宣传《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配套规章、标准,劳动者应当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职业病患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常见职业病防治知识等,受到前来咨询群众的热烈欢迎。

宣传周期间,我市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职业病防治系列宣传活动,通过《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活动,提高用人单位法律意识、强化企业的责权意识和职业安全健康重视程度,提高广大劳动者职业病防治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预防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单位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 篇六

原告: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厂长

诉讼请求

1、撤销铁银劳裁字(20__)第号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书

2、要求返还企业应承担的养老保险费、利息和滞纳金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我于1974年到__________区厂工作,1990年经厂领导同意,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1992年随企业参加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费一直缴纳到20__年底。20__年企业无力支付职工的养老保险费,要求我个人交纳全部保险费,由于本人生活困难,无力承担企业部分,而社保公司又不单独收我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致使我的养老保险一直中断。20__年我厂动迁,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制,企业与我们解除了劳动关系。我利用补偿金缴纳了全部保险费、利息和滞纳金。根据法律规定,养老保险应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三方承担,因此,要求企业返还我为企业垫付的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和滞纳金。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_________________本诉状一式二份

起诉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参考 篇七

致:公司股东:_________

我公司定于 年 月 日召开临时股东会,现将本次会议议题及基本情况通知如下:

一、本次会议基本情况

会议时间: 年 月 日_________

会议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召 集 人: _________

主持人:

召开方式:现场会议、现场投票表决

二、会议议题

特别决议案:关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

五、其他事项

1、联 系 人:

2、联系电话:

3、传 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

年 月 日

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参考 篇八

原告:

住所:

被告:

住所:

诉讼请求:

1、判令对 车辆许可执行;

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x年 月 日,原告收到贵院送达的 执行字第 号《执行裁定书》。原告认为贵院根据案外人被告对该案中部分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而作出的“中止对异议人 所有的 车辆(以下称“争议车辆”)的执行”的裁定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争议车辆的所有权人是B公司(下称“B公司”)并非被告;原告依法取得争议车辆的抵押权。

根据已生效的 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和 民终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中查明及认定的事实,争议车辆的所有权人是B公司而非被告。

原告为B公司向厦门M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而接受B公司以登记在其名下的争议车辆作为抵押的反担保在 年发生,且争议车辆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依照物权法等有关规定,原告善意取得争议车辆抵押权。

二、被告据以提出执行异议的 民初字第 号案件的民事判决结果不足以否定原告就争议车辆的抵押权,且该案事实认定明显有误、审理违反法定程序。该判决不应作为采纳被告执行异议的合法依据。

1、 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争议车辆因存在挂靠合同则车辆实际归被告所有”。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机动车物权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的规定,则该判决的内容不得对抗原告善意取得之争议车辆抵押权。

2、该案事实认定错误。在前述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和民事判决书中均已查明争议车辆系B公司自有,而非他人挂靠,尤其是该事实业经刑事案件的侦查核实。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仅以被告出示的无法确认真实性的挂靠合同便认定挂靠关系,与事实不符。

3、该案审理程序违法。因B公司没有偿还原告代还银行的借款,原告于 年 月 日即起诉了B公司,并于 年 月 日申请法院对包括争议车辆在内的担保物作了财产保全。从被告据以提出执行异议的 民初字第 号案件的案号可以清楚判断该案起诉在原告起诉B公司之后,当时争议车辆在车管所既有抵押登记又有法院的诉讼保全查封,该两案的诉讼结果与原告显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原告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事实上原告对该案一无所知,直到近日收到上述《执行裁定书》。因此,该案件程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诉权。

综上所述,异议裁定书否定生效民事判决书已认定的车辆所有权和车辆抵押权的归属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对执行标的许可执行的,应当以案外人为被告,”原告依法在收到《执行裁定书》后十五日内起诉,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

(签字、捺印)

年 月 日

相关知识

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几个特别问题

前文论述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理论基础及常见的类型。但是实践中还有其他非常见的案外人执行异议的类型。

(一)基于租赁关系提出的案外人执行异议

其法理基础与“买卖不破租赁”相同,本文不做赘述。具体的规定条文为《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限内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此种案外人执行异议主要审查:1、合法有效的合同生效时间必须是在人民法院查封执行标的物之前;2、必须为书面的合同,在实践中一定要注意同口头合同的区别,也就是说,口头合同并不能阻却执行;3、并已经实际占用不动产,这里的实际占用必须发生在查封之前,而且必须的实实在在的占用,而非形式上的占用。同时在该执行异议之诉的情况下,应注意恶意串通的情形。

(二)基于物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提出的异议

关于不动产的预告登记,规定在物权法第二十条,是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的不动产登记。在实践中,要注意几个问题,第一是纳入预告登记的不动产物权请求权具有排他效力;第二是预告登记时的被登记的不动产物权请求权具有了物权效力。具体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的第三十条规定:

“金钱债权执行中,对被查封的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受让人提出停止处分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受让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应予支持。”

详细解读该法条,发现预告登记仅仅是对于法院停止处分该标的物,不能排除执行。而只有符合物权登记条件的,才能真正排除执行。

(三)案外人异议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标准的异同

仔细研读《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可以发现,最高院对于执行监督机构作出执行异议裁定规定了两种不同的审查标准:

1、形式审查标准。对于形式审查标准,《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主要规定在第二十五条,具体为:

“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四)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五)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

这体现了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效率原则,毕竟审查的期限仅为15天,在案外人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只能依据登记的内容。但是通过该条文第二款的规定,可以看出: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认定的执行标的权利人与依照前款规定得出的判断不一致的,依照该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也就是说,上述规定仅仅规定了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形式审查标准。而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办理过程中,当然要结合该规定,但是更要审查涉案执行标的物的真实权利状态。

2、实质审查标准。《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及二十九条规定了基于不动产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实质审查标准,这两个条款前文已经论述过,在此,不再赘述。但需要强调的是,上述两个条款并没有但书的规定,因此在办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上述的条文规定进行判断。

海纳百川,有容乃大。法55为大家整理的8篇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到这里就结束了,希望可以帮助您更好的写作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

7 16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