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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法律调查报告(11篇) 法律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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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个人素质的提升,报告的用途越来越大,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逻辑的合理性。你还在对写报告感到一筹莫展吗?以下这11篇优秀法律调查报告是来自于法55的法律调查报告的范文范本,欢迎参考阅读。

法律调查报告 篇一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XX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XX市中兴建筑公司、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XX市XX区人民法院xx年4月29日作出(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XX市中院于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XX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XX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www.fa55.net☆理人苏军,被上诉人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XX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2/0a-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XX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xx年5月被被告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XX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XX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XX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XX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

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XX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XX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XX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1996年9月XX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XX市XX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

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xx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xx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xx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XX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法律调查报告 篇二

一、调查报告的背景

自古以来,法一直存在于人们的心中。奴隶时代的奴隶法,到王政时代的君主法制,再到如今的各种成文法典。法律随着时间的发展,越来越深入人心了。然而对于运用法律捍卫自己的权利,又有多大的普及面呢?在我们现在的社会中,往往高速的市场计划经济的发展,带来的然而大量的法律问题,如雇佣合同关系的法律问题、劳动纠纷、邻里关系纠纷、物权债权的纠纷、婚姻纠纷、交通纠纷、医疗纠纷、消费纠纷等等,这都然而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但然而在我国努力普法的大前提下,又有多少人能乘着改革的春风,沐浴法律的光芒?基于这个问题,本调查小组便以法律较为薄弱的社区为切入点,开展了对于社区法律需求的调查,以便通过社区这个试验点来提高法学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实践能力。

二、调查活动的开展

开展前,调查小组以网络查询,口头调查等方式对社区法律现状进行了初步的了解,从中发现了社区法律对于需求存在的问题。然后在分析之后,总结出了社区法律的问题所在。但由于结果显示的不够明确,特设定了有针对性的宣传调查活动。

首先,调查小组对于南宁市、防城港市不同的社区进行了初步的分层(以社区人均收入的不同来分出三个级别的社区),拟出具有针对性问题的问卷调查与宣传方式。其次,寻求指导老师与律师的帮助,请求他们指出对于活动计划的不足以及注意事项。最后则然而制定方案,针对不同的社区进行实际性的活动。例如:发动有兴趣的在校法学学生一起前往各个社区进行法律宣传以及面对面的调查;发放问卷调查给在校大学生,让其携带回家让其亲属填写,在假期过后回收统计;深入社区进行法律宣传与填写问卷。通过这些活动,一能实际的解决社区居民所纠结的法律问题,二然而可对法学生所学知识的掌握程度与实际应用能力进行测试。在一系列的普法调查工作结束后,小组回收问卷,进行精细的数据统计以及精准的分析,以便于得出准确的结果,然后总结成文。

三、问题分析

经过调查小组一系列的普法宣传、派发问卷,经回收整理分析后得出如下的结论:

1.各分层的社区居民对于法律认识不同

社区人均水平不同导致了居民的文化程度、法律意识参差不齐。针对这个状况,本调查小组把对象分为三个层次,一然而人均收入较高,社会接触面比较宽泛的的高档小区。第二然而人均收入居中的白领阶层小区。第三然而人均收入较低的小区。

1.1针对第一层次人员,调查小组通过在小区里进行视频播放、广播宣传、法律质询以及派发问卷等形式进行调查。在回收问卷分析后得知:该层次居民法律意识较高。大部分人在被侵权时都懂得运用法律进行维权,但由于缺乏专业背景知识,所以对于其中的细节问题并不十分了解,因此操作起来仍然需要律师的协助。这部分居民普遍认为法律然而工作生活不可缺少的工具。

1.2第二层次的居民知识面较广,对于法律的认知程度较深,因此对于我国的法律都比较关注。这类层次的居民特征为:对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及近期出台的法规条文比较关注,但具体操作等缺乏专业人士的指导。

1.3第三层次的居民收入普遍较低,且多为体力劳动者,因此对于我国的法律不了解,甚至存在误解,认为打官司一定要有人脉关系才能赢,法律认识具有局限性。

从上诉的分析可以看出,不同的收入水平,导致不同社区对我国法律的认识不一,理解不同。但不一而同,表现出来的都然而社区需要法律援助的急切性。

2.社区居委会对于法律问题的解决不一

本调查小组针对上述三个层次的小区居委会进行了总结分析:

2.1第一层次社区的居委会对于其社区出现的法律问题一般都有相对熟练的处理方法,能对部分纠纷做出相应的回答,在解决不了问题时,都会提倡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他们认为法院判决大都合理合法。因此,在业主遇到问题时,这类居委会往往更容易配合其用法律方法维权。

2.2第二层次社区的居委会对于出现的法律问题一般先主张调解,当问题不能解决时才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其中部分居委会持厌诉态度,他们觉得通过法律途径,问题会太久得不到解决。

2.3第三层次社区的居委会对于法律问题的解决则倾向于运用丰富的人情道理来解决,常常用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方法来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显然该类社区的居委会大多有厌诉态度。

总而言之,社区居委会对于所遇到的法律问题都有自己的处理方法。但不一而同,他们都善用人情道理来解决纠纷,不管时间多久都力争将问题解决。但程度不同的厌诉态度然而这三类社区居委会的问题。

3.大学生进入社区进行法律援助的可行性

在校大学法学生,除了在课堂上老师讲解的法律知识和偶尔的模拟法庭外,很难有使用所学知识的途径。当然,部分学生可以通过网络视频和去法院旁听对所学知识进行印证。然而,没有进行过实际应用的知识都不足以弥补对所学知识更深层次的理解。往往大学四年读完后,许多法学生很难找到专业对口的工作,原因之一就然而很多法学生很难找到发挥自身所学的平台。经过统计分析,本调查小组认为,在社区中给在校法学生提供一个平台然而至关重要的。在回收的问卷中,有75%的居民对于法学生进入社区展开法律服务然而持赞成和期待的态度;80%的居民认为大学法学生的专业知识能够帮助他们解决部分法律问题或然而提供咨询的平台;65%的居民希望大学法学生能够常驻社区提供法律援助;40%的居民希望大学法学生能够提供热线电话,以此来帮助他们解决法律问题。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然而社区居民在遇到法律问题时,除了咨询居委会之外,唯一的办法就然而咨询律师,然而咨询律师需要收费。大学法学生进入社区进行法律援助,一方面可以为社区居民免费提供咨询,制定不同纠纷的解决途径,为社区居民省掉一笔费用;另一方面,大学法学生可以通过社区法律援助,印证书上所学知识,提高他们运用法律知识的灵活性,增加他们的实践能力,提高就业竞争力。

法律调查报告 篇三

秉承学院团委“实践报告真知,提升自我,服务社会,共建和谐”的宗旨,xx年的寒假我选择了社会调研活动作为我的实践内容。众所周知,法律是我们维护正当权益的武器,只有充分运用法律,才能很好地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而拥有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是运用法律的前提。大学生作为具有专业知识的21世纪高级人才,其法律意识是否健全呢?于是我对汕头大学留校过年的50名外地大学(非本科法学专业)进行了调查。

一、研究方法,问卷调查

调查时间为xx年2月10日,在我的高中同学的帮助下,对汕大未返乡过年的50名非法学本科专业的外地大学生进行问卷调查,调查方式是无记名填写调查问卷,人工进行调查结果分析,从而得出调查结论。

二、调查结果

通过问卷调查,对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有了基本了解,调查情况如下:

⑴、你生长在()

a、农村74%b、城市26%

⑵、在你所有的经历中,曾经运用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吗?()

a、有18%b、没有82%

从以上的数据可以看出,大多数的大学生并不拥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当其政党权益受到侵犯时,都没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而是存在“算了”、“算自己倒霉”等等之类的想法。而在生长在农村的大学生中这一现象较为明显。

⑶、你能区分违法和犯罪吗?()

a、能24%b、不一定能14%c、大部分能62%

⑷、你认为你目前法律学习中的'主要问题是()?

a、懂得法律知识但不会实际运用32%

b、缺乏法律知识40%

c、能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并解决现实问题28%

⑸、你是否关注国家的立法活动或是法律报告?()

a、经常12%b、偶尔74%c、从不14%

从以上的数据可以看出,只有12%,即6个人(调查对象为50人)会经常关注国家立法活动或是法律报告,还有14%,即7个人表示自己从不去关注,这表明了大学生对法律的重视程度是非常不够的,其认为自己只要守法不违法,法律是离自己很遥远的。

⑹、你知道《劳动法》里规定的试用期最长时限是()?

a、三个月22%b、六个月48%c、一年30%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试用期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而在调查中发现,有52%的大学生不知道,这一问题与大学生毕业后的就业问题相关,可见大学生对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了解并不多。

⑺、你认为法律在生活中的作用是()?

a、很重要,是维护权益的有效手段32%

b、比较重要,有时试图用法律解决问题42%

c、一般重要,不到万不得已不会运用法律26%

d、不重要0%⑻、超市的工作人员要求搜身,你会怎么样做?()

a、拒绝84%

b、如果对方态度强硬就接受10%

c、完全接受0%

⑼、假如你的亲人欠某基金会的钱无力偿还,基金会连同

民政局把你的亲人抓去关起来,放话拿钱才放人,你会怎么做?()

a、忍气吞声,凑钱领回亲人8%

b、到民政局理论,要求放人16%

c、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亲人的人身自由权76%

⑽、当你参加勤工俭学或是工作时,你会有意向与用人单位签定合同吗?()

a、有72%b、没有28%

从⑻、⑼、⑽的数据可以发现,依然有少部分大学生不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原因分析

(一)、学生方面的因素。(1)缺乏主动性。根据调查了解到,面临着严峻的就业形式,大学生将更多的时间放在自己专业科目的学习上,他们普遍认为只要学好专业知识,锻炼好各方面的能力,将来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取得一席之地,也就可以了,不必浪费在学法律与自己的专业不相关的知识上,而且,多数大学生认为法律枯燥乏味,缺乏吸引力,因而,很少大学生会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对学校开设的相关课程,也只求考试过关,大多数学生重学分轻实效,也是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之一。(2)缺乏远见性。没有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没有法律意识,即使当自己的正当权益受侵犯时,也不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调查表明,很多大学生认为,自己目前并不需要法律,而等到真正需要时,才觉得为时已晚。(3)缺乏实践性。在调查中,很多大学生反映,法律知识是懂了,但是根本不知道如何应用,而长时间后,知识便逐渐淡忘,每个非法学专业的专业都开设有《法律基础》这门课,详细讲述了相关的法律知识,然而,理论知识没有结合实践,而最终流于形式。

(二)、教师、学校方面的因素。(1)重视程度不够。除了法律专业的以外,其他院系的有关法律的课程,老师都不会严格要求学生,学生可以自由看自己喜欢的专业课书或是课外读物。只要保持课堂安静就可以了,也没有向学生讲明到底法律的重要性有多大,基本死板的按照教学大纲授课,老师重视程度不够,学生自然也不够用心。由此,学生得到的法律知识更加缩水了。(2)课堂气氛沉闷。法律知识相对于其他学科,比较枯燥,老师一般按大学教学大纲死板授课,极少联系实际,导致课堂气氛不活跃,学生昏昏欲睡,失去上课的兴趣。

对于大学生而言,学习法律知识有重要的意义,对于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形成正确的信仰起到关键的作用。所谓学以致用,只有将学到的东西用实践检验其是否正确,只要给学生提供实践的平台,让他们展示自己的才华才能增加对法律的认识,提高法律意识。

法律调查报告 篇四

法律意识是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法律行为以及立法。执法。司法等活动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是社会主体对法律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人们关于法的知识。情感。评价与行为倾向的有机综合体。其中法律情感是社会主体对于法的稳定的情绪体验,如对于法的尊重。亲近。关切还是蔑视。厌恶。冷漠等。在知识、情感、评价的基础上选择守法还是违法等就是社会主体的法律行为倾向。法律意识有先进与落后之分,现代与传统之别。现代法律意识是符合社会客观规律和时代需求的法律意识,是先进的法律意识。

一、调查目的:

现在,我国已进入了法制社会的时代,公民的日常生活不仅涉及到经济,还涉及到文化和伦理道德等多方面,而所有的这些都必须用法律来调整。通过对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状的社会调查,了解现今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状况(尽管每个地区各有差异,但也可大致了解),意识也希望通过了解,能加强和增进公民的法律意识,使其树立正确的法律的观念,对我们的法律有正确的态度,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二、调查程序:

此次调查主要用的是问卷调查调查方法。发放问卷,当场收回。

三、调查问卷结果及分析:

第一题从整体上评估被调查者的法律意识程度,以便迅速掌直接把握被调查者实际情况。从第一题的回答情况来看,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还是比较令人满意的,仅有13.3%的人认为自己了解的法律知识少,相反,有33.33%的人认为对我国法律了解比较多。

第二题从法律的执行程度出发,调查公民对现形法律的满意程度。从问题的答案来看,大多数人还是比较满意的,有20%.2.22%的人认为一般和差,说明我国法律执行状况还应该继续改革深化,努力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三题延续第二题对执行状况的考察,深入研究当前我国法律执行不足的具体原因。从调查结果看来,认为“一些领导干部不守法”的人最多,占37.78%;其次是“法律本身没有足够的权威”,占33.33%;“执法机关执法不严”,占20%;“多数人对法律尊重不够”,占8.89%。就整体而言,说明我国封建法律意识残余还大量存在,“官比法大”。“情比法大”的思想依然存在,还有好多人对法律关心较少,缺少主人翁意识。

第四题调查我国公民对法律完善程度的认识,以评估其法律意识。调查中显示超过一半的人都认为我国法律比较完善,近四成认为基本完善,只有少数人认为不完善和很不完善。这同时也反应出我国立法工作做的比较令人满意。

第五题将法律与公民实际生活联系起来,从切身利益出发,调查公民对法律信心度的认识。结果显示,大部分受调查者对法律充满了信心。当然也有13.33%的受调查者认为法律不能不能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法律越来越成为有钱人和有权人的代表和工具,这说明了我国法律在现阶段确实还是存在一定问题的,还有很多值得有关部门需要注意的地方。

第六题调查公民法律意识的来源。调查结果显示,来自学校和家庭所占比重最大,都占到28.89%。来自社会和其他来自家庭和社会的分别占22.22%和20%。说明家庭和学校是我国公民获得法律知识的重要来源,社会及其他方式也占一定的比例。这要求我国应继续加大在家庭学校的宣传力度,同时,拓宽现有方式,积极寻求新方式向公民普及法律知识。

第七题研究道德和法律的重要性。其结果显示认为法律重要的占51.11%认为道德重要的占48.89%。可见结果不容乐观。法律的地位受到了严峻的挑战,道德在我国公民的心中还是占有重要地位的,传统的法律意识在我国公民心中还根深蒂固。

第八题从公民生活出发调查公民在实际生活中面对法律时的反应。在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法律的占55.56%,大部分遵守占31.11%有时会占4.44%,对法律规定不了解占8.89%。虽然严格遵守的占大部分,但不遵守的和不了解的也大有人在。

第九题主要调查当公民面对紧急情况时做出的反应。此项结果不容乐观,明哲保身者占了22.22%,说明我国公民“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传统小农思想仍有一席之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麻木思想愈演愈烈。

第十题主要调查公民的契约意识程度。当朋友向自己借钱时认为应当写的不足四成,大多数人都有不用写和无所谓的思想。就此问题而言,我国公民契约意识不强,相对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还相距甚远,这对我国日益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利。

第十一题主要调查当发现领导干部违法时,我国公民的反应情况。此项调查结果也不容乐观。只有一半的人能向上级领导举报,利用法律渠道去法院起诉的

仅占2.22%,而有24.44%的受调查者采取“忍忍算了”的消极心理。我国公民对的法律意识比较消极。

第十二题直接从诉讼出发,通过调查公民对诉讼的态度以间接判断公民的法律意识。结果显示有过半的人认为打官司正常,35.56%的受调查者认为打官司值得鼓励,然而有8.89%的受调查者认为打官司是斤斤计较,虽然比重不算大,但同样能反映出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还亟待提高。

第十三题继续深入研究十二题中关于法律诉讼的问题,调查公民心中打官司胜利的重要条件。其中66.67%的受调查者认为法律是打赢官司的重要条件,其次便是认为金钱是打赢官司的重要条件,占20%的比重,认为律师和与法官关系是打赢官司重要条件的分别占11.11%和2.22%。这也体现出了现在社会上还大量存在着不和谐的因素,我国还并没有真正做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

第十四题调查公民最想了解的法律。结果显示想了解宪法的受调查者占

46.67%,居于首位,其次是劳动法占20%,刑法占17.78%,民法15.56%。说明我国公民对宪法了解的兴趣较弄,但同时也呈现出需求多元化的特点。

第十五题延续第十四题的研究,调查公民心中认为最有帮助的法律。结果依然是宪法居首位,占44.44%,体现了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的地位,其次是民法占24.44%,劳动法占20%,刑法占11.11%。我国应继续加大法律宣传力度,面对普通公民,投其所好,多样化宣传。

四、总结:

总的来说,法律,现代文明社会必不可少的工具,可我国是一个传统法律意识极浓的国家,在传统的法律意识里,法律的地位并不高,作用十分有限,权利意识非常淡薄。主要表现在:

(1)传统的习惯根深蒂固,传统观念与现代意识交织

(2)积极态度与消极态度并存

(3)法律权利意识弱于法律应用意识

针对以上的现象,我觉得可以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以此来提高广大公民法律意识:

1、营造一个大家都积极参与的学法守法的舆论氛围

2、应让有关部门编写出通俗易懂的普法宣传教材

3、建立一支专业的普法队伍

4、有关部门在普法教育上还应适当投入

5、一些领导机关。司法机关应做好表率工作

法律调查报告 篇五

文明礼貌

文明礼貌是社会交往中必然的道德要求,是调整和规范人际关系的行为准则,而且体现在日常生活中的细微之处,关于大学生 道德与法律 的调查报告。比如:尊重师长,主动让座等。在我们的调查中,84.54%的被调查者在路上见到老师都会主动问好。这说明当代大学生对尊师重教的认知程度较高,且能付诸行动。而在公交车上见到老弱病残时只有49.47%的被调查者会积极让座,48.47%的人会视情况而定,偶尔让座。这说明广大大学生对让座这一行为都是持肯定态度的,因为二者之和占了97.94%,但能始终如一,坚持将道德认知转化在每一件日常小事上的人却只有半数。这说明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大学生在文明礼貌这一点上的素质还需提高一个新的档次。

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也是社会公德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大学生义不容辞的责任。随着我们周边环境的'日益改善,大学生逐渐意识到爱护公物保护环境的重要性。根据调查了解,当外出制造了垃圾却暂时找不到垃圾箱时,有87.05%的同学会“找到垃圾箱后再丢”,有6.22%的人选择“随手丢掉”,另外有6.74%的人可能碍于面子,会“找个角落再丢”。在不破坏环境卫生这方面,大部分同学还做得不错,即能“独善其身”,调查报告《关于大学生 道德与法律 的调查报告》。然而对于真正以主人翁的态度来对待环境保护时,我们大学生做得还远不够,即不能“兼济天下”。比如,当看到地上有垃圾时,只有5.73%的人会马上弄干净,而有80.21%的人想弄干净但最终没做,其余14.06%的人干脆不理它。分析其原因,我们发现现在的大学生爱面子,觉得那些俗规矩太死板了,大家都不去做而我一个人做很别扭,所以在可以选择逃避的时候尽量逃避。对于以上这些现象,我们每一位有责任感的大学生都应该行动起来,不要以为是丢面子的事情,其实往往是那些最要面子的人最没面子。21世纪需要的是“弯腰精神”,多弯一次腰就给世界多一份洁净。另外,对于校园盛行的“课桌文化”,我们应持坚决反对的态度。在我们做任何事情前应想想它可能造成的后果与影响,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遵纪守法

遵纪守法的实践是提高人们社会公德水平的一个重要途径。在社会公共生活领域中,人员构成复杂,素质参差不齐,正常生活秩序可能受到影响,这就需要用纪律与法规来维持。大学生应当全面了解各项法律法规,熟知校纪校规,牢固法制观念,“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自觉遵守相关纪律和法规。然而,当代大学生遵纪守法状况并不是很好,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考试作弊更是屡见不鲜。在我们关于考试舞弊的调查中,竟有93.2%的同学认为舞弊不足为怪,能够泰然处之。在20xx年南京某高校的一次调查中,居然有56.7%的人根本不相信有从未作弊的大学生的存在!这反映出的不仅仅是一个学术道德问题,同时也反映出当代大学生的规则意识不强。许多大学生过早的有了世故圆滑、投机取巧的意识。诚然,要改变这一现状不仅要靠社会的正确引导,更主要的还是大学生自己增强思想道德与法律意识,自觉自主地成为一个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

综上分析,当代大学生的社会公德状况良好,基本符合一名当代合格大学生的标准,但我们仍有很多方面的不足。天津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所长王伟凯表示:“大学生依然单纯,素质并没有下降。”在得到社会肯定和表彰的同时,我们应时刻谨记肩上的神圣责任,时刻以社会公德典范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发扬优点,弥补不足,让自己变得更完美,更好地做一名社会公德形象大使。

法律调查报告 篇六

众所周知,法律是我们维护正当权益的武器,只有充分运用法律,才能更好地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而拥有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是运用法律的前提。大学生作为具有专业知识的21实际高级人才,其法律意识是否健全呢?于是我们于20xx年5月8日至13日对广州大学在校大学生进行了无记名填写调查问卷活动,共收回100份有效问卷,并人工进行调查结果统计分析,结果显示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水平参差不齐。一方面,大学生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事例层出不穷;另一方面,大学生违法犯罪的事例也不鲜见。

一.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

1.已有法律意识,但法律意识淡薄。如“你所在大学是否重视《道德法律基础》的学习?”49%的大学生重视但并未认真学法律可以看出有意识学习但意识不够。又如调查结果中显示有将近69%的大学生对盗版现象的看法是看盗版产品的质量而定即并不反对盗版现象的存在和将近一半的大学生会购买来历不明的便宜自行车。由此可以看出当代大学生的法治观念淡薄,只关注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问题,只注重眼前利益,表现较强的实用性和功利性。大学校园里普遍存在这样一个现象:学生为了贪图便宜,大多数人会购买二手电脑和手机,认为这样既经济又实惠。其实他们在交易过程中就买了赃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由于没有足够的法律意识,缺乏法律知识,有的大学生在无意识的状态下就触犯了法律。

2.认为法律知识重要但并不积极付诸于行动学习法律相关知识。从问卷中第一大题的5、6小题可以看到将近42%的大学生认为法律意识与学习关系一般,48%的大学生认为学校或相关部门组织的法制宣传活动或讲座有意义但浪费时间。这在大学生群体中是一个普遍的特点。大学生对作为公共课的《道德法律基础》并不给予一定的重视,对法律知识的学习积极性不高。

3.缺少践行法律的行为,法律信仰不高。如对“你会购买来路不明的便宜的自行车么“的选答,有将近44%的大学生选择“会”,表明相当部分人缺少践行法律的心理,在行为的选择上可能不会依法而行。

4.对法院、公安局等执法部门的印象较负面。遇到法律问题时将近66%的大学生认为除非不得已,不跟他们打交道。由此也可看出大学生对执法部门的了解不够,对这些部门抱有一定恐惧心理。

二.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特点:

1.法治意识普遍冷淡。大学生在有限学时的《道德法律基础》课获得的法律知识不多,且将更多的时间放在自己专业科目的学习上,不重视《道德法律基础》诸如此类的公共课,对课程应付了事,因此大学生不可能拥有扎实的法律基础,形成淡薄的法制意识。

2.涉及自身利益时,法治意识削减。在调查中了解到,大部分大学生在心灵深处是畏惧权势的,对他人不良违法行为能进行正确的评价与谴责,但涉及自身利益时且采取双重标准。

3.知法懂法,但不完全守法用法。大部分学生懂得不少法律知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其行为与法律规定背道而驰,守法自觉性差。且大部分对法律的信任度不乐观,对待是非基本上是很清楚,但态度不够明确,用法积极性不高。

4.法律知识与实践相脱节。大部分大学生懂得一定法律知识,但现实中如遇到问题、纠纷,他们就不懂得采取正确的法律途径去解决,不懂得运用法律知识去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能够学以致用。

三.原因分析:

1.社会方面的原因:a.中国法律传统的影响。封建社会时期长。我国经历了二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各种封建观念思维和世俗文化早已深深的印在人们的心中。中国传统的集权思想影响了人们的对法律的观念。民主、平等的法律思想没有深入人心。公民的法律意识还不是很强烈。

b.国家的重视程度。政府对社会的普法力度还很不够,因此,国家应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社会的普法教育,切实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2.学生方面的原因:a.缺乏主动性。根据调查了解到,面临着严峻的就业形式,大学生将更多的时间放在自己专业科目的学习上,他们普遍认为只要学好专业知识,锻炼好各方面的能力,将来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取得一席之地,也就可以了,不必浪费在学法律与自己的专业不相关的知识上,而且,多数大学生认为法律枯燥乏味,缺乏吸引力,因而,很少大学生会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对学校开设的相关课程,也只求考试过关,大多数学生重学分轻实效,也是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之一。

b.缺乏远见性。没有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没有法律意识,即使当自己的正当权益受侵犯时,也不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调查表明,很多大学生认为,自己目前并不需要法律,而等到真正需要时,才觉得为时已晚。 c.缺乏实践性。在调查中,很多大学生反映,法律知识是懂了,但是根本不知道如何应用,而长时间后,知识便逐渐淡忘,理论知识没有结合实践。

3.学校、教师方面的原因:a.重视程度不够。除了法律专业的以外,其他院系的。有关法律的课程,老师都不会严格要求学生,学生可以自由看自己喜欢的专业课书或是课外读物,只要保持课堂安静就可以了。学生没有约束力自然学习法律积极性不高。

b.课程枯燥。法律知识相对于其他学科,比较枯燥,课堂气氛一搬较为沉闷课堂气氛不活跃,学生昏昏欲睡,失去上课的兴趣。

四。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方法:

1.学生方面:提高意识,学习法律知识对于大学生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无论是对于将来的工作亦或是生活都息息相关,多参加相关的讲座让自己更加了解法律的重要性。加强自身道德修养,让道德修养与法律共同进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人生追求。同时要利用课余时间多了解些法律的相关报道,阅读参考法律书籍,增强自身的法律知识储备。 2.教师方面:打破常规的教学模式,采用与实践多结合的方式激发学生对法律知识学习的欲望。也可以打破教室的局限,多组织相关的主题活动,让学生在实践中体会到法律的重要性,提高对法律有更高的需求性。此外,还可以在课堂上播放“今日说法”之类的法制节目,让学生了解实际的案例分析的过程,更加深刻的学习法律知识。这些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提高都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3.学校方面:多组织专家讲座,对学生进行普法教育;开展一些主题鲜明的法治演讲、辩论赛、讨论会、知识竞赛、“模拟法庭“等活动,以及旁听一些典型案例的庭审,使学生能在自主参与、身临其境中耳濡目染中得到教育和启迪;多组织学生参加与法律有关的活动,让大学生从实际中获得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切实际生活中获得的法律知识比课堂中学到的产生的效果会更好。尽量给学生提供实践的平台,让他们展示自己的才华,增加对法律知识的认识。

总之,大学生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对于国家的发展起着举重轻足的作用,大学生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培养需要个人、教师、学校以及其他方面的共同努力,这样才能使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得到很大的提高,只有这样社会才会和谐,国家才会发展,民族才会富强,也只有这样中国才能屹立与世界民族之林,才能成为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现代化法治国家。

法律调查报告 篇七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婚姻家庭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离婚案件在民事案件的比重也逐渐提升。离婚案件的增多给家庭的稳定带来了冲击,而家庭又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这样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也更加突出,影响了和谐的社会秩序。基于此,笔者针对目前离婚案件进行调查,通过了解婚姻状况,分析离婚案件突出的原因,从而提出相关有效的建议。

一、离婚案件调查情况

本次调查报告主要就我院20xx—20××年5年内的离婚案件进行调查,具体调查情况如下:

(一)离婚案件占民事案件比例

20xx年共受理民事常规案件486件,其中离婚案件142件,占总案件的29%;20××年共受理民事常规案件524件,其中离婚案件186件,占总案件的35%;20××年共受理民事常规案件516件,其中离婚案件205件,占总案件的39%;20××年共受理民事常规案件576件,其中离婚案件269件,占总案件的46%;20××年共受理民事常规案件611件,其中离婚案件312件,占总案件的51%。

(二)离婚案件处理方式

20xx年:判决56件,调解79件,撤诉7件;

20××年:判决48件,调解126件,撤诉12件;

20××年:判决49件,调解144件,撤诉12件;

20××年:判决76件,调解179件,撤诉14件;

20××年:判决91件,调解197件,撤诉24件。

(三)离婚案件当事人年龄分布

20xx年:20-25岁35人,25-30岁72人,30-35岁24人,35岁以上11人;

20××年:20-25岁42人,25-30岁94人,30-35岁32人,35岁以上18人;

20××年:20-25岁69人,25-30岁95人,30-35岁23人,35岁以上13人;

20××年:20-25岁84人,25-30岁116人,30-35岁36人,35岁以上33人;

20××年:20-25岁137人,25-30岁114人,30-35岁人34,35岁以上27人。

(三)离婚案件原告方男女比例分布

20xx年:男84人,女58人,女性占40%;

20××年:男102人,女84人,女性占45%;

20××年:男96人,女109人,女性占53%;

20××年:男93人,女176人,女性占65%;

20××年:男85人,女227人,女性占72%。

二、近年离婚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离婚问题日益突出

从离婚案件占民事常规案件的比例来看,离婚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并且在民事常规案件中的比例已经超过50%,说明当前离婚问题日益突出。

(二)离婚案件处理恰当

从离婚案件的处理方式上看,虽然判决案件数量有所上升,但是从其在整体案件中的比例看,是有所下降的。而通过调解方式处理离婚案件占主要部分,且呈上升趋势。这说明了在离婚案件中有效的贯彻落实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政策,有利于社会和谐,从而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婚姻低龄化

从离婚案件当事人的年龄分布来看,20-35岁年龄段的离婚人群较多。从20xx-20××年间,该年龄段人群离婚数呈持续上升趋势,婚姻出现低龄化。

(四)女性离婚比例攀升

从离婚案件原告方男女比例分布上看,20xx-20××年间,女方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比例持续攀升,至20××年,女方作为原告的离婚案件已经超过70%。这也说明了妇女的社会经济地位逐渐提高,及其法律意识的增强,更加注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形成目前离婚情况的主要原因

离婚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它受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习俗的和当事人的健康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但从离婚的现象看,形成的原因很多,但深入探究它的本质却是共同的,那就是感情确已破裂。而导致感情破裂的原因,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感情基础不牢靠

离婚案件中多是青年夫妇,他们婚前恋爱时间短,相互了解不够,从而因为一时的情投意合而草率结婚,婚后矛盾日益突出,又缺乏合理有效的沟通,考虑问题不全面而轻易离婚。以在外打工的年轻人为例,他们接触异性的机会大,父母无法在身边监督,这样的恋爱自由产生草率同居的副作用,随之而来的是“闪婚”、“闪离”。在社会调查中,离婚案件中婚前恋爱时间不满一年的`占19%,表示后悔草率离婚的占68%。

(二)经济问题突出

婚姻是组成家庭的必要程序,而家庭则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一旦经济基础不稳定,那么家庭、婚姻也会随之出现裂痕。目前,因为缺少充实经济来源而离婚的夫妇越来越多,他们对于物质条件的需求也逐渐提高。这种类似于成本与收益关系的经济活动,如果出现入不敷出的情况,很容易导致婚姻破裂。

(三)婚姻质量要求较高

由于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冲击,婚前所向往的婚姻生活,在婚后成为泡影。人们过高的追求高品质的生活,却又无法调和现实中的矛盾与冲突中,使得婚前婚后反差太大,而对婚姻失去希望,从而选择逃避,选择离婚。

(四)女性地位的提高

在以前,女性社会地位低下,是社会中的弱者,今天,她们敢于发泄心中的不满,集中表现因男方问题而导致离婚的情况显著、普遍。离婚男性问题主要有大男子主义、存在婚外情、嗜酒赌博习惯、婚姻暴力等方面,这种情况的出现是因为男性旧思想没有转变,视妻子为附属品,从而在婚姻关系中不平等对待。随着社会对妇女问题的重视,女性的社会地位逐步得到提高,她们有权为自己做主,已经不需要通过自己的低声下气去换取不值得付出的婚姻了,面对男人的种种罪行采取“零容忍”。

四、有关离婚案件调查的建议

经过对离婚案件的调查,我们应该以维持正常和谐的婚姻生活为己任,通过夫妻双方的相敬如宾与司法部门的有效调解,减少离婚事件的发生率。对此,有以下几条建议:

(一)避免草率离婚

婚姻并非儿戏,在产生离婚念头的过程中,要全面进行考虑。婚后一至二年是最容易产生离婚案件的婚姻危险期,在这阶段,双方要多加强婚后交流、沟通,产生矛盾后要相互谦让、包容,既要看到对方的优点,也要检讨自己的不足。不要一有感情问题,就贸然办理离婚手续,或许可以采用试离婚的方式。

(二)加强诉讼调解

作为司法机关,要清楚离婚案件始终,确保正常婚姻关系的延续,对此,要加强诉讼调解工作。

1、审查案件事实,找出案件争议焦点;

2、倾听当事人诉讼,找到当事人的问题结症所在;

3、剖析当事人举证材料,找出矛盾来源,分清过错方;

4、通过讲法律、讲事实、讲证据,化解当事人内心矛盾,以双方言和为目的。

(三)加强司法宣传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充分利用电视台、广播等新闻媒体加强普法节目的宣传力度,尤其是要做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的法律解释工作,不断深化人们对法律知识的了解,提高对婚姻的重视。司法部门要坚持开展“公正司法为民”的活动,通过庭审讲法作为平台,落实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贴近群众,用人们听得懂的语言阐释法理,树立人们对正确婚姻家庭观念的理解,端正当事人的诉讼目的。

法律调查报告 篇八

证券市场是一个公开、透明的公共平台,本着对广大中小投资者负责人的态度,上市前都有做尽职调查。我国法律法规对证券公开发行上市过程中,各中介机构应承担的勤勉尽责义务,都有非常明确而严格的规定,为了保证自己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各中介机构都会进行尽职调查。

一、公司财务状况调查

调查内容主要包含内部控制调查、财务风险调查、会计政策稳健性调查三大方面。这部分调查主要由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通过文件查阅、面对面访谈、实地查看等方式评估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调查

主要调查公司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公司的业务发展目标;公司所属行业情况及市场竞争状况;公司对客户和供应商的依赖程度、技术优势和研发能力。

这些内容多数由IPO咨询机构来执行,通过询问公司管理层、查阅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搜集比较行业及市场数据、供应商和客户实地调研、询问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或技术顾问等方式,最终得出细分市场研究报告和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给券商和企业高层作战略参考。

三、公司治理调查

包括调查公司治理机制的建立情况;治理机制的执行情况;股东的出资情况;独立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方交易等重要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情况;公司管理层的诚信情况。

这些内容多数由律师来完成,主要尽调方法包括咨询公司律师或法律顾问,查阅公司章程和管理文件,查阅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实地调查等。

四、公司合法合规事项调查

部分调查内容包括调查公司设立及存续情况;最近三年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股权变动的合法合规性以及股本总额和股权结构是否发生变化;股份是否存在转让限制;主要财产的合法性;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以及其他争议;重大债务;纳税情况;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存在重大诉讼、仲裁及未决诉讼、仲裁情况。这些内容主要由律师事务所来完成,主要尽调方法包括文件查阅、实地调研、第三方核查等。

优秀法律调查报告 篇九

在我院近两年受理的案件中,出现了一个本不该出现的犯罪群体:大学生。这些生活在象牙塔中、备受社会关注的天之骄子们为何走上犯罪的道路,承办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注意什么问题,怎样才能减少大学生犯罪现象?带着这些问号,笔者对我院受理的大学生犯罪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

一、大学生犯罪特点

(一)犯罪类型:大学生犯罪涉及的罪名十分单一,从目前统计情况看,仅涉及盗窃和故意伤害这两种罪名,笔者在调查前主观认为应存在的高智商犯罪没有一例;涉案大学生男女比例为7:1,男大学生主要涉嫌故意伤害罪,女大学生无一例外全部是涉嫌盗窃罪;

(二)涉案金额(后果):涉嫌盗窃罪的大学生们下手的目标都是移动性强的个人物品,如移动电话、信用卡、随身听等,且涉案金额都比较小,多数都在千元左右,仅有一例涉案金额为七千元(审查结果为不起诉);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情节最高是“轻伤偏重”,绝大多数为轻伤;

(三)侵害客体:大学生犯罪侵害的客体多是同学,越熟悉的人越容易成为被侵害对象,如同宿舍同学。不认识的人被侵害权益的仅有两例(故意伤害罪一例、盗窃罪一例);

(四)强制措施:大学生犯罪以取保候审为主要强制措施,且被取保人一般能遵守法律,仅有一例因传唤不到而改变强制措施的;

(五)处理结果:处罚一般都较轻。不起诉案件占15%,其余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罚;在审理程序上一般适用简易程序。

(六)人员成分:在涉案大学生中,以民办高校的本专科、高等院校成人教育学院的本专科和公立高等院校的专科为主。在笔者收集的案例中尚未出现公立高等院校本科学生犯罪的情况。

(七)年龄结构:以本科一、二年级和专科一年级的学生为主。本科三、四年级学生犯罪的情况没有出现一例。

(八)户籍特征:以外地来京上学的大学生为主。仅有两例本地学生犯罪案例。

(九)犯罪主观故意:这些大学生主观恶性比较小,没有顽抗情绪,全部都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且口供十分稳定,从侦查阶段到庭审阶段,均未出现翻供现象。

二、大学生犯罪原因分析

1、大学生法律意识普遍淡漠。

就我国目前的教育体系来看,重心仍然在于学历教育,而非素质教育。虽然几经呼吁这种“重学历、轻素质”的情况有所改观,但还远远没有达到理想状况。在中小学的课本当中没有关于普法教育的内容,就算是在大学,也仅仅是在大学一年级时开一门必修课“法律基础理论”。在这种教育制度下,从学生到家长都只注重分数,而忽略素质教育,守法的概念也就十分淡漠了。

2、社会大环境和学校小环境的影响。

大学生们虽然已经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人,但由于绝大多数属于自幼上学、很少接触社会,其心理状态还没有达到成年人的成熟度,周围的环境对他们影响不容忽视。

从社会大环境来看,学生们从小接触最多的就是电视和书报杂志。一些港台不良影视作品和杂志从视觉和心灵上冲击着学生们的人生观、道德观,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学生们的一言一行。某些长期浸淫其中的学生在脱离中学的“高压管理”进入较为自由的大学后,思想放松,有可能会走上歧途。虽然绝大多数犯罪的大学生案发后都后悔不已,但已无济于事。

从学校小环境来看,在犯罪大学生所属的学校中,民办大学占了相当大的比重,位居第二的是成人教育学院。不可否认,某些民办大学为吸纳高考落榜学生和低分学生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成人教育学院也为社会上希望继续进修的人员提供了机会,但二者注重经济效益、实行松散管理的办学模式也为当地的社会治安埋下了隐患,更不利于大学生的成长。

3、犯罪大学生心理原因分析

(1)侥幸心理、冲动心理作祟。大学生犯罪当中,蓄谋犯罪的几乎没有,多是冲动型犯罪,即临时起意。犯盗窃罪的大学生多存在贪慕虚荣,贪图享乐思想。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鬼使神差般地将他人物品“顺手牵羊”,仅有一例是出于好奇、刺激的心理去偷窃;犯故意伤害罪的大学生多是头脑发热、一时冲动,待到把人打伤后又追悔不已。

(2)受心理失衡感、失落感的影响。在笔者收集的案例中,犯罪主体全部是大学一、二年级(包括大专)的学生,尤以外地学生居多。外地大学生初来北京求学,远离家乡和亲人,周围环境变动很大,心理处于学生向成人过渡的转型期;再加上自己囊中羞涩,心理易产生失衡或彷徨,孤独感也油然而生。自制能力差或是思想一贯懒散的学生这时如果没有人从旁开导,容易走上歧途。

4、诱使大学生犯罪的“导火索”分析

诱使大学生犯罪的直接原因,也就是诱使犯罪的导火索是被害人自身防范意识不强,给思想不良大学生以可乘之机。在盗窃案例中,被盗物品多是由被害人随手放置在暴露于公共视线之内的地方,引发了思想不良的大学生顺手牵羊;故意伤害案例中,被害人对有暴力倾向(或醉酒)的大学生缺乏防范意识,不懂得适时避让,以退为进,结果造成自身不必要的伤害。

三、承办人在办理大学生案件中应注意的问题:

1、承办人在办理大学生犯罪案件中,应以挽救为主,以攻心为上,针对个案制定案件审查方案,对不同性质的大学生犯罪要采取不同策略。对一贯表现良好仅是一时糊涂的大学生,要给予其适当安慰,鼓励其继续学业(或是继续学习);对于确属主观恶性较大、劣迹斑斑的个别“害群之马”,承办人员也应注意将其与一般刑事犯罪分子区分,仔细审查后作出适当的结论。

2、承办人员应及时与学校、家庭沟通,深挖犯罪大学生的思想根源,不能草草结案了之。大学时代是一个学生心理从幼稚走向成熟的转折期,很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如果我们在办案中忽略了对犯罪大学生身边环境的了解,就不可能做好大学生犯罪预防工作。承办人员应以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学校(以民办学校为主)健全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校风,尤其做好新生入校后的入学引导工作,加强大学生日常法律基础教育,加大对大学生的管理力度,使学校在教育产业化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完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3、承办人特别应注意办案后的回访工作。犯罪的大学生主观恶性不大,多是轻型犯罪,一般在一年左右的时间就会刑满回归社会,还有不少被判处缓刑的大学生回归社会时间更短。在很短的时间里,这些大学生经历了自己人生最惨痛的一次教训,凭自身的努力很难做到“哪里摔倒哪里站起来”,更多的是需要周围的亲人朋友的帮助。然而一些学生家长“恨铁不成钢”,又是断绝家庭关系,又是对刑满归来的孩子冷嘲热讽,进一步打击了犯罪大学生的生活信心,很有可能会促使这些大学生破罐破摔,再次滑向犯罪的深渊。承办人员应该关注自己经办的大学生犯罪案件,通过写信、通电话等方法了解其近况,鼓励其改过自新,及时帮助犯罪大学生打消消极的念头,重新扬起生活的风帆。

4、承办人员应针对大学生犯罪个案或同类案件及时调研,找出相似之处,及时与案发大学联系,以讲座、宣传材料等各种形式强化大学生的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要求大学生们平时注意保管好钱财,遇事要冷静沉着,不能意气行事等等,均能起到很好的犯罪预防作用。

法律调查报告 篇十

最近,我们根据上级部门的通知精神,对全市贯彻执行《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的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查情况向你们汇报如下:

我市地处海岛,乡镇分散,在2.22万平方公里的辽阔海域中,有1390个岛屿,陆地面积1440平方公里,总人口100万。由于历史等原因,长期以来,我市人口的民族构成中,汉族占绝大多数,以回族为主的少数民族占总人口比例很小。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流动人口到我市打工、婚嫁、投亲靠友,加上一些少数民族人才的引进,使我市的民族结构近年来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我市民族成分构成逐步趋向多元化。目前,我市共有21个少数民族,共2364人,其中普陀区1379人,定海区678人,岱山县129人,嵊泗县178人,主要分布在舟山本岛等一些较大的岛屿上。主要民族成分为回族、满族、苗族、土家族、瑶族等。截止XX年底,全市干部中有少数民族人员60人;少数民族人员中,有高级职称5人,中级职称10人,初级职称8人,工程师以上5人。

近年来,我市充分认识到:做好民族工作,协调民族关系,对于广泛宣传我国民族政策,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抵御西方敌对势力的渗透和破坏,推动我市各民族之间的交流和融合,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增进互爱,共谋发展,为我市建设“平安舟山”,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推进“三个文明”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我们一直把做好民族工作作为重要内容来抓,严格执行党的民族政策,认真贯彻《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努力探索新形势下少数民族工作的新路子,采取了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做好全市民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加强领导,健全网络,努力营造开展民族工作的良好氛围。

市领导把我市的民族工作纳入了市委、市政府的议事日程。各级领导带头认真学习《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掌握相关政策。为加强对全市民族工作的领导,市委一位副书记、市政府一位副市长分管民族工作。同时进一步健全和加强组织网络建设,全市所有街道、乡镇都配备了宣统委员,分管民族工作,做到民族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问。同时在全市认真做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普及工作,大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这一切,都为做好民族工作提供了可靠的组织保证和人员保证。从而在全社会营造了一个关心少数民族人员的良好氛围。

在市委、市政府的带动下,各县、区也对少数民族工作十分重视,纷纷采取措施落实少数民族政策,强化少数民族工作。如普陀区于1991年成立了少数民族联谊会。

我市各县、区每年召集各乡镇少数民族人员代表进行座谈,了解少数民族人员在我市的生活工作情况,征询他们对我们民族工作的意见建议,共同探讨如何进一步更好地学习贯彻好《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如我市的嵊泗县对作为人才引进的几位少数民族知识分子在工作上、生活上给予更大的关心支持,让他们安心为本岛的港口旅游城市建设建功立业。

同时,市有关部门还帮助做好普陀区少数民族联谊会的换届工作。与会的有来自全区9个少数民族的代表和特邀代表70余人。会议回顾总结了区少数民族联谊会五年来的工作,提出了今后五年的工作任务。审议通过了《普陀区少数民族联谊会章程》,选举产生了由11位理事组成的第三届联谊会领导班子。

我市的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还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分级负责,及时把各地发生的影响民族团结问题和处理措施报送上级机关,以便上级机关了解情况,正确决策,及时指导工作,牢牢掌握处理问题的主动权。杜绝有警不报或夸大情况,以免造成判断和决策失误。

普陀区积极引导少数民族投身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利用大会、座谈会、学习会等形式,对少数民族群众进行维护安定团结的教育。通过教育,使广大少数民族群众认识到,稳定是进行深化改革开放的先决条件,要投身改革开放,首先必须自觉维护各民族的安定团结。因此这几年来该区未发生过少数民族群众集体上访民族间纠纷或闹事等现象。好些少数民族群众面对下岗,生活发生困难,但他们都能从大局出发,体谅党和政府的难处,自谋职业,找出路,从不给政府添麻烦。政府部门还努力引导少数民族群众勤劳致富,积极投身到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

二、强化宣传,深化教育,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民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为做好民族工作,我市把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放到重要议事日程,以“四五”普法为契机,认真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自治法》和《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我们借助电视、报纸、广播、网络、横幅、标语、板报等载体,广泛深入地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和法规的宣传,使全社会都了解党和政府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各项方针政策及重大举措。

去年7月,根据[国家民委](XX)137号《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和[浙民宗发](XX)59号文件通知,我们认真组织各县区学习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民族工作,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组织各县区电视台播放有关民族政策和本区少数民族工作情况,进行广泛宣传,扩大影响,努力把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学习好、宣传好。

在目前全市少数民族人口逐渐增多的情况下,加大《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的宣传力度,是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基础。今年我市四个县(区)通过主要街道的悬挂横幅、开辟宣传窗等形式开展舆论宣传,提高群众对《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的知晓程度。

与此同时,我们在全市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和统战理论培训班上进行民族工作专题讲座,加强对各级有关部门领导关于民族法律法规政策知识的培训学习,不断提高他们对民族工作复杂性和重要性的认识。

三、政策倾斜,关怀备至,切实关心维护少数民族人员的切身利益。

我市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政策规定,积极为少数民族人群做好子女入学、户口办理等工作。XX年高考时,有位姓田的少数民族考生,父亲是侗族,母亲为汉族,自己随母为汉族,当他得知少数民族对考生有优惠照顾政策能得到加分,便要求变更民族成份。我们就按政策规定迅速出具证明,很快帮他解决了加分问题,使其及时享受到优惠政策,顺利跨入大学校门。与此同时,我们加强与从外地引进的少数民族人才所在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在政策上予以倾斜,从工作、生活等方面主动关心帮助他们,从而取得了既引进少数民族人才的人,又留住少数民族人才的心的良好效果。

对少数民族人员,我市各级党政机关和各部门坚持“教育、管理、服务”三结合的原则,认真做好工作,帮助他们提高适应新环境的能力,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市领导经常走访少数民族人群,了解他们的生活和工作情况。积极创造条件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市委、市政府还经常与民政部门和各乡镇联系,优先考虑对少数民族困难户的照顾,帮助他们解决就业、生产、生活等困难。

借贯彻《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的东风,市里帮助普陀回族大专毕业生郭献琪落实就业,使他到嵊泗县环保局上班工作。

近年来,我市进一步加大帮扶工作力度,对少数民族贫困户进行帮助。我市少数民族中有一些生活比较困难,特别是一些外来婚嫁人员,往往生活条件差,生产技能弱,不能很快融入我市的海岛渔业经济社会发展。我们在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对各乡镇少数民族贫困户开展了扶贫帮困活动。同时加强技能培训,加大对他们的扶持力度。我市民族宗教部门还拨出部分资金对少数民族贫困户进行生活补助,使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对少数民族的关心和支持。

普陀区有少数民族人数1379人,男722人,女657人,少数民族人员人均年收入约1XX元。近年来,普陀区通过在电台开设专题讲座、召开各种学习座谈会、印发学习宣传资料、横幅标语、开设宣传画廊、黑板报、墙报等形式进行宣传。使全区广大干部群众深刻领会贯彻落实少数民族政策的重大意义,提高了做好少数民族工作的自觉性。使广大汉族群众能充分尊重少数民族。他们认真落实党和民族政策,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根据政策,每届区、市人大、政协都安排2名少数民族代表。至今已有8名次少数民族人士分别担任区以上人大、政协代表、委员。市政协委员、华之友经理郭黎明(回族)、区人大代表、普陀中学教师沈士军(维吾尔族)每次在人代会、政协会上都提出提案、议案。按照党的干部政策,注重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在全区所有少数民族人员中,现有企、事业、机关干部的有55人。其中股级干部30人,科级干部5人。根据政策,有46名少数民族大、中专及初、高中学校考生,享受了优惠考分的权益。根据省政府97(103)号文件“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还为71名(246人次)少数民族中小学生免交杂费近2万元。1991年以来,舟山市、区居民实行殡葬改革,但为了尊重回族群众土葬习俗,会同民政部门协商落实回族群众的殡葬场地。按照国家的民族成份政策,认真做好民族成份的更正、确定工作。几年来,更正了45人的少数民族成份,确定了73人的少数民族成份。受到了少数民族群众的好评。

四、履行职责,做好服务,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少数民族人员手中。

我市积极开展民族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工作,多次开展执法检查工作,有力地推动了全市各地对民族政策的贯彻执行。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对我市的少数民族人员切身利益十分关注,在加强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分别提出议案、提案,要求教育、民政、卫生等部门切实为少数民族人员办实事、做好事。市民政部门十分关心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人员,在落实低保、扶贫救济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受到了少数民族困难群众的好评。市教育部门在接到市政府的文件后,立即落实少数民族考生的加分工作,使一些少数民族考生高高兴兴地上了高中,进了大学,圆了学习梦。市卫生等部门也结合送医下乡等活动,积极为缺医少药的少数民族人员服务。

市民宗局从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抓好我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积极探索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新途径、新形式、新载体,使我市的民族工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建设“平安舟山”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一是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去年7月,市民宗局组织大家认真学xx和xx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深入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民族工作,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从而进一步增强了做好民族工作的信心和决心。二是开展我市少数民族情况调查摸底工作。今年,市民宗局对全市少数民族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调查,同时组织实施了全市外来少数民族人口基本信息的调查统计工作。从而摸清了我市少数民族人员的情况,为市委、市政府的有关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三是努力为少数民族办实事做好事。对我市少数民族群众普遍关注的少数民族考生中考加分政策问题,市民宗局通过人大、政协渠道积极向上级领导呼吁,并与市教育局多次协调,在市领导的关心下,终于在XX年得以正式实施。少数民族人员郭献琪大专毕业后一时难以落实工作,市民宗局干部不辞辛劳,四处奔波,最后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终于帮他落实到嵊泗县环保局工作。平时,市民宗局也十分重视了解解决少数民族人员的困难,开展“雪中送炭”服务。同时努力做好少数民族人员民族成分的认定工作。四是认真组织参加全省少数民族运动会。市民宗局以省民宗委组织的XX年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友谊赛为契机,积极组织少数民族人员开展健身锻炼活动。为此,局里专派一名同志进行组织落实。在市体育局等部门和各县区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下,训练工作进展顺利。在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友谊赛,我市代表团参加了射弩和健身操二个项目的角逐,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普陀区还充分发挥联谊会联系党和政府同少数民族群众之间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创造条件,引导联谊会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经常组织联谊会成员学习党的民族政策和上级民委的有关文件;为少数民族联谊会解决办公用房;支持联谊会开展少数民族寻根考察活动;每年外出考察一次,提供车辆经费。组织少数民族群众参加省少数民族运动会。帮助解决联谊会活动经费;每年年终看望慰问少数民族人士及个别困难户。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下,普陀区少数民族联谊会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去年被省人民政府评为“浙江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

近年来,我市的民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随着我市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大,外来少数民族人员在我市落户逐年增多,我市的民族关系呈现出一些新问题:以散居为主要特征的城市民族关系,在与市场经济接轨后显得更加松散,给联系和管理工作带来了困难;城镇少数民族群众中的弱势群体的最低生活保障和就业问题尚未出台针对性措施;极少数少数民族群众因就业困难或因患病而导致家庭贫困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在殡葬上,有些少数民族(如回族)有土葬的风俗习惯。

为此,我们希望有关部门能将城镇中散居的少数民族低保群众单列出来,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给予必要的政策倾斜。切实安排好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和配套资金。对列入“低保”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在高中段减免学费和代管费,减免费用由县(市、区)财政予以足额补助。把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作为管根本、管长远的大事,制定周密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完善政策机制,认真组织实施。继续加强城市民族工作,依法维护城市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对具有特殊丧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予以尊重,尽量落实殡葬场地,并做好殡葬服务和管理工作。

法律方面的调研报告 第十一篇

“六五”普法的重点对象应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国家工职人员(包括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个体工商企业)、青少年、农民。

四、“六五”普法长效机制机制

(一)构建普法工作领导机制

建立以党委、政府为核心的领导机制,坚持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一把手”工程,实施党政一把手问责制;坚持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总体发展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实施、统一督促、统一检查,形成以党委统一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各部门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普法体系。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二)构建普法工作组织保障机制

首先要从法律制度上确立组织保障机制。不仅要求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建立普法组织机构,而且还要赋予其相应的职能和权限,不能让普法机构成为摆设。特别是普法主管部门和相关责任部门职责,必须通过法律制度的形式来确立,让它们真正在全民普法中发挥服务和保障作用。落实普法经费保障机制,县级普法经费按人均0.3元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乡镇普法经费按人均0.5元列入乡镇财政预算,县级各部门普法经费按工作需要列如部门专项支出。

(三)构建普法工作责任机制

全民普法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要全社会来共同参与。一方面需要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另一方面又需要通过法律制度的形式来明确各自的责任,因此,必须要通过建立法律制度的形式来构建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体系,真正做到“千斤重担大家挑,人人头上有指标”,这样才能做好普法工作,普法教育的质量才能提高。

(四)构建普法工作资源整合机制

在教育的手段上,普法教育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具有一定的相通性,拥有的资源可以共享。但是在实际工作中,部门之间不沟通、开展工作单打一的现象比较普遍。因此,必须树立“大普法”观念,整合资源,使普法教育才能与其他教育互为侵透,协调发展,普法工作的质量才能够提高。

(五)构建有效的普法工作考评机制

要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科学考核和评估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普法依法治理列入对部门、乡镇年度综合考评的重要指标。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制定出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普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标准,实现普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六五”普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及对策建议

(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上存在疲劳状态。认为经过20xx年全民普法,该普及的法律法规知识已经普及了,再搞也没有什么新花样。因此对“六五”普法应搞什么、怎么搞还不清楚,特别是长期从事普法工作的同志会存在凭经验、凭老做法工作的情况,缺乏工作的激情和创造力;二是各级普法办公机构编制、人员、经费不足,县级普法办公机构一般是设在司法行政机关,普法办公机构为非常设机构,又没有相应的规格,很难承担面大量广普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三是农村绝大多数青壮年劳力外出务工,只剩下留守妇女、儿童和无劳动能力老年人,农村普法成为盲区,难度增大。四是法制宣传教育形式与法制建设的要求还不适应。法制宣传教育的方式、针对性和实效性还不够强,法制宣传教育形式有待进一步创新。

(二)对策及建议

一是通过各种形式加大“五五”普法成果和“六五”普法宣传启动,增强全社会公民对开展“六五”普法教育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提高全社会自觉参与“六五”普法工作的积极性。二是明确各级普法机构编制、规格,人员,赋予相应的职权,保障必要工作经费。县级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应为常设机构,3至5人,副科级别,乡镇普法依法治理办公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2人,各部门配备专兼职人员1人负责本部门普法依法治理业务工作。明确县、乡(镇)、部门普法依法治理办公机构职权和职责。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指导职能作用。三是加强对外出农民工普法宣传教育。有必要建立由劳动就业部门和社会中介组织培训的普法教育模式,对即将就业的外出务工农民,劳动部门和中介组织可以将法制学习列入就业培训的内容当中,通过考核、发证或推荐就业等机会引导外出务工农民自觉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从源头上杜绝外出务工农民不懂法,克服企业自行学法的片面性。利用春节期间和农忙季节大量外出务工农民返乡的时机,到车站、码头等聚集地设立律咨询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咨询活动。四是适应新形势要求,不断创新法制宣传形式。充分利用手机载体、网络载体、报刊、电视等现代媒体传播快、覆盖面大特点,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促进“六五”普法扎实有效开展。

三人行,必有我师焉。上面这11篇优秀法律调查报告就是法55为您整理的法律调查报告范文模板,希望可以给予您一定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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