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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诉讼答辩状(最新6篇) 行政诉讼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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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诉讼答辩状 篇一

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7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一)“当事人”的范围 [1]

1、通常的当事人,即原告、被告;

2、诉讼参加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独立进行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3、诉讼担当人,即代他人进行诉讼的人,如合同法中的代位权人、民诉法中的诉讼代表人等。

(二)“相同”的含义

1、当事人是否相同与当事人在两诉中的地位无关,只要是在上述当事人的范围内,即可以抛开诉讼地位直接进行比对。

2、“相同”不仅仅指当事人完全一致,也可以是后诉的当事人均包含在前诉的当事人之中,但不可以是前诉的当事人均包含在后诉的当事人之中。

【例如】前诉为实际股东提起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原告为实际股东,被告为公司,第三人为名义股东;后诉为名义股东提起的确认委托持股协议无效纠纷,原告为名义股东,被告为实际股东。

应当认为,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一)“诉讼标的”的含义

1、实体法说,包括旧实体法说(法律关系说)和新实体法说(法律事实说);

2、诉讼法说(新诉讼标的理论),包括一分肢说和二分肢说;

3、诉讼标的相对说。

我国当前的通说与实践做法:旧实体法说,即当事人在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或法律关系。

(二)“相同”的含义

1、后诉与前诉在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一致;

2、后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前诉的先决问题。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一)“相同”的含义

1、后诉的诉讼请求与前诉的诉讼请求完全一致,或包含于前诉诉讼请求的诸项之中;

2、后诉的诉讼请求蕴含在前诉的诉讼请求之中;

3、后诉的。诉讼请求包含在前诉的先决问题之中。

(二)“否定”的含义

1、后诉的诉讼请求与前诉的诉讼请求或前诉所包含的某项诉讼请求完全相反;

2、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否定前诉所蕴含的诉讼请求;

【例如】给付支付可以吸收确认之诉,前诉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后诉被告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未解除。

应当认为,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3、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否定前诉所认定的先决问题;

【例如】前诉在继承纠纷中需确认了婚姻关系成立,后诉要求确认婚姻关系不成立。

应当认为,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4、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否定前诉所认定的基本事实。

【例如】前诉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法院生效判决认定被告不构成违约。

后诉原告又起诉要求确认合同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委会讨论后认为:前诉已认定被告不构成违约,原告又以该事实理由起诉要求确认合同解除,构成重复起诉,应予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民抗字第61号民事裁定书)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前诉裁判结果”的理解,可以包括“前诉可能作出的裁判结果”、“前诉未生效判决作出的裁判结果”和“前诉已生效判决作出的裁判结果”。

笔者认为,对于前两种情形,仅要求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否定“前诉可能作出的裁判结果”;对于后两种情形,至少要求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否定“前诉未生效判决作出的裁判结果”,否则可能构成“中止审理”的情形。

诉讼答辩状 篇二

诉讼答辩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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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答辩状格式:行政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住 所:成都市致民东路6号

法定代表人:XXX 局长

委托代理人:XXX 职务 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就王德明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我局行政登记一案,答辩如下:

一、原告所诉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基本情况

20XX年5月11日,成都人民百货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百公司)变更资料齐备后,向我局提出了变更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申请,并提交了以下材料: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人百公司20XX年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授权王文华主持20XX年3月31日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授权王文华代表本公司行使股东的表决权的授权委托书、授权顾勇及周喆人代表原告参加人百公司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股权转让合同、股东出资情况表、章程修正案、通知原告关于召开人百公司临时股东会的通知2份及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关于将所持有的人百公司75%股权及相应债权与持有的重庆迪康百货有限公司5%股权及相应债权整体转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情况说明2份、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复印件1份、公证书、公司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我局工作人员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及国家工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工商企字[]第199号,以下简称《国家工商总局199号文件》)的规定,对该公司变更登记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我局认为:该公司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于当日做出了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二、人百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申请并未超过法定期限

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和《国家工商总局199号文件》中(二)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0]股东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之4款“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

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

的规定,人百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的申请材料是符合《公司法》及《国家工商总局199号文件》的相关要求的。

人百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中表明,原告在人百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上并没有表明意见,签于此,人百公司的股东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商场)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及《国家工商总局199号文件》中(二)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0]股东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之4的要求履行了通知义务,充分维护了原告的股东权益。

人民商场在给原告的《通知》中叙明,原告应在20XX年5月10日前就有关转让事宜做出答复,否则视为同意。

我们认为人百公司的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时间为20XX年5月11日,所以其申请变更登记的时间并没有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因此,原告认为我局“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法定期限”的主张是不成立的。

三、我局对人百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尽到了审查义务,登记程序合法。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与《国家工商总局199号文件》中(二)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0]股东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第之7:“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规定及该公司章程第十一章第六十七条的约定,人百公司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尽到了审查义务。

我局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按程序进行受理、核准人百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人百公司的股东变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受理、核准其股东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请求法院维持我局作出的人百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具体行政行为。

此致

成都市XX区人民法院

诉讼答辩状格式:离婚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XXX,女,汉族,1974年05月08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人民南路XX号7栋3单元1楼4室。

身份证号5329XXXXXXXXXX,联系电话139872XXXXX。

被答辩人:XXX,男,汉族,1971年06月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XX医院医生,联系电话139873XXXXX。

答辩人因XX起诉离婚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同意解除与XXX的婚姻关系

我与XXX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

正如原告所述,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原告在争吵之后多次打电话到被告单位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

基于双方均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已经多次尝试协议离婚,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自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与XXX的婚姻关系。

二、 请求人民法院对双方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共同财产情况:

1、共同财产:位于大理市XX大道2号7幢2单元2层201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大理市房权证下关字第XXXX号,建筑面积108.26平方米,当时购买价为358737.00元,现市值大约为500000.00元左右;

2、共同债务:因购买上述房产向银行按揭贷款25万,目前尚欠银行款项211766.03元。

三、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上的第二条进行的答辩:

1、原告在婚前买给被告的首饰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是原告婚前以缔结婚姻为条件进行的赠与行为,后来双方已经缔结结婚,该赠与物也已经实际交付,赠与合法有效,应该视为被告方的个人财产。

而且,退一步讲,该首饰系被告方的时候用品,根据婚姻法规定,在离婚时也应该归被告所有;

2、原告声称其母亲给双方买房钱30000.00元,与事实不符。

该30000.00元实际是原告母亲在结婚前10天左右拿给女方(被告)的彩礼,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应该属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起诉状杜撰事实,混淆视听,其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X

20XX年2月18日

离婚诉讼答辩状 篇三

答辩人燕艳飞(化名,下称被告),女,1984年12月24日生,汉族,现住山*省**县府7号楼,手机号码13173****31。

被答辩人**县实验幼儿园(下称原告),地址山*省**县府前街9号,法定代表人黄焕甜(化名),电话(0543)53***26。

被告收到(20XX)惠民初字第158号案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供法庭参考采信。

答辩请求:

1、请求判决维持(20XX)惠劳仲案字第34号裁决书下列裁决:一是原告支付产假工资4500元;二是支付哺乳期工资6300元;三是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2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第一,本案的几个主要争议焦点

1、综观原告起诉状及其诉讼请求,原告全面否认劳动仲裁裁决,视本县仲裁员为一群糊裁员,劳动仲裁委员会亦滥断瞎裁。

可见其逻辑思维混乱,适用法律东拼西凑。

原告如此提起诉讼,显然是钻民诉法空子,滥用自己诉权,恶意提起诉讼,歧视欺骗法庭,浪费司法资源。

2、被告认为,本案第一个争议焦点是:原、被告应不应当建立劳动关系?第二个争议焦点是:原、被告现在形成的是不是劳动关系?第三个争议焦点是:被告是无故旷工还是依法休产假?第四个争议焦点是:被告请求判决维持劳动仲裁三项裁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据?

第二,被告应聘进入原告单位工作及解除劳动关系情况

3、被告2005年8月应聘到原告处上班工作,有工作证为据。

工作一直兢兢业业,深受领导和家长好评,有获奖证书为凭。

连续工作7年多来,被告多次找原告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拖,最后态度明确强硬,表示坚决不予签订劳动合同,有录音为证。

被告深感无奈,不得不为生存继续努力拼搏。

月薪为850元,如加上奖金,此前12个月的月均工资为900元。

事实证明,原告与被告已经构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产假期满以前和以后无数次地要求上班,遭到原告无数次无理拒绝,说明原告以实际行动表明强行解除被告的劳动关系,有录音为证。

第三,原、被告应不应当建立“劳动”关系?

4、原告在起诉状中称,原告是公办事业单位幼儿园,本案不适用劳动法,应当适用教师法,被告认为原告属于适用法律认知错误。

5、《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原告属于“事业单位”无疑。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对上述第二条又作了补充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那么,这“国务院另有规定”指的是什么?人事部印发的《对江西省人事厅情况反映的答复意见函》(国人厅函[2007]153号)对这7个字作了明确说明:“经正式函请国务院法制办及全国人大法工委明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是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的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中“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范围,有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应当适用该文件的规定。”

由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意思是说,国办发【2002】35号文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换句话说,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按35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实行聘用制的,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6、从以上分析,我们得出如下结论:不推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适用《劳动合同法》;推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中,没有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也适用《劳动合同法》。

所以,这些事业单位里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的人员包括:在推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中,除已签订聘用合同人员之外的所有人员;20XX年1月1日以后尚未推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中的所有人员;事业单位中已经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什么合同都未签订的人员;事业单位中通过劳务派遣、人事代理、人才或劳务租赁方式使用的劳动者或雇员。

7、从上可以看出,原告属于推行了聘用制的事业单位,而和被告没有签订聘用合同,所以本案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受《劳动合同法》的规范与调整。

8、原告一会引用人事部文件规定,一会引用劳动合同法规定,逻辑思维混乱,对自己有用的就搬来,对自己不利的就掩盖。

第四,原、被告形成的是不是“劳动”关系?

9、原告在起诉状中称,原、被告形成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被告认为原告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二○XX年五月二十五日发出《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指出: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

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11、被告同时具备本通知第一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条件,并具有幼儿教师资格证。

如果说没有教师资格证不能任教,那么责任也在于原告的过错,况且法律没有只有幼教资格证就不能担任幼教的规定。

12、按照劳社部发[2005]12号通知第二条规定,被告在劳动仲裁时已经尽到了举证责任,既然原告否认劳动关系已经成立,就应当按照该第二条关于“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进行举证,原告举证不能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13、综上,按照劳社部发[2005]12号通知规定,被告与原告劳动关系早已经成立。

第五,被告是无故旷工还是依法休产假?

14、原告在起诉状中称,被告生完小孩后连续旷工几个月,这纯属无稽之谈。

15、《山*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职工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 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7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晚婚晚育的假期,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

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16、被告属于晚育,产假应当为150天。

20XX年11月7日开始休产假,20XX年4月6日产假期满,有孩子出生医学证明为据。

17、被告产假期满前即几次电话请求上班,原告指令说等孩子大一些再来,后来又说老师已经满员;被告通过园长亲戚说情,再次遭到原告无理拒绝;后来被告到了哀求的地步,无数次请求的结果是无数次的拒绝,说明原告以实际行动表明强行解除被告的劳动关系,有录音为证。

没有生完小孩后旷工几个月的客观事实。

原告实际是剥夺了被告的劳动权和生存权。

18、原告引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 [1992]18 号)作为辞退被告的依据,完全属于断章取义,歪曲人事部规定,亦严重违反了人事部的规定。

19、人事部该《规定》第三条规定,必须经过“教育无效”这个程序,才可以对符合条件的旷工人员给予辞退,而原告称被告旷工几个月,却从来没有提醒过,更谈不上什么“教育无效”,原告显然是理解错误,或者故意混淆是非。

20、人事部《规定》第四条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二)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被告处于产期、哺乳期,原告不但故意掩盖这一规定,同时证明原告辞退被告属于违反实体法规定的行为。

21、人事部《规定》第五条规定:“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从双方已提交的证据看,原告谎称辞退被告,一没有经单位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二没有提出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三没有经集体讨论决定;四没有发给《辞退证明书》;五没有报人事部门备案。

这五条都是明显的违法行为。

22、人事部《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接到《辞退证明书》十五日之内,可向当地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于原告没有发给《辞退证明书》,就剥夺了被告的申请仲裁的权利。

23、人事部《规定》第七条规定,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发给《辞退证》和辞退费,原告既没有发给《辞退证》,也没有发给辞退费,因此即使确有辞退亦属于违法行为。

24、一系列事实根据和规章依据,都说明原告从来没有做出过对被告的辞退决定,只是在被告依法维权时才寻找借口而已,稍有生活知识的正常人都会明白这个道理。

第六,被告请求判决维持劳动仲裁裁决是否合法有据?

25、《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法》工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原告解除被告事实劳动关系,并没有通知工会,属于程序违法。

26、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但必须有充分的违纪事实根据和确凿无疑的证据,还要有用人单位细化的、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经职工签字知晓或公示的规章为规范。

应当指出的是,被告从来没有见过原告的任何规章制度,更没有在这样的规章制度上签过字,所以原告辞退被告没有规章制度依据,双方也没有这样的约定。

27、《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选择权,被告现在只要求依法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被告在原告处工作了将近7年,从《劳动合同法》生效算起已近4年,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900元。

这是应当支付赔偿金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

28、综观本案原告和被告的全部证据,被告请求依法判决如前所请,显示人民法院维护公平与正义,是合法有据的。

此致

惠*县人民法院

附件:

被告提供证据清单及其说明

答辩人:

20XX年3月5日

重复诉讼答辩状 篇四

答辩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域分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丙26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生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 峥 职务:干部

委托代理人:赵晓辉 职务:干部

我分局于2月20日收到贵院应诉通知书及原告不服我分局《名称驳回通知书》的起诉状一份。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我分局受理该名称登记申请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分别于11月3日和11月5日,共三次来到我分局月坛工商所咨询个体出租汽车登记事宜,由于个体出租车登记的行政许可事项在12月就暂停办理,工商所前台接待人员向申请人说明情况表示不子受理其名称预先核准的申请。本着对申请人负责的原则,我分局工作人员同时请示分局登记部门是否恢复办理,11月6日上午,该申请人再次来工商所咨询。欲申请名称登记,接待人员将其申请的“北京途星出租汽车服务部”通过办公网络请示市局登记处,期间工作人员于11月10日告知该申请人我们正在积极向上级部门请示,请等候答复。为了给申请人一个明确的答复,12月3日,我分局驳回了该名称申请,并于12月8日以名称核驳通知书的形式送达申请人。

在决定驳回该名称申请的过程中,我分局认真负责的调查该行政许可项目的现状,三次前往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咨询相关政策和出租车行业的管理和总体数量等情况,对是否应当办理个体出租车的登记注册的专业问题向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出租汽车管理处发函并得到明确答复“对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申请不予批准。”

二、我分局对原告在起诉中提到的几个问题,现答辩如下:

(一)原告认为我分局驳回该名称登记申请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是违法行政。我分局作为个体工商户登记主管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7号令)第四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10号令)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目家工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工商发124号)受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程序合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设定、实施行政许可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2项的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资格属于应当获得行政许可的项目,需要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前置审批。《200 8年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第33项明确规定“出租汽车经营由市运输管理局核发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根据《北京市出相汽车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十五”时期交通行业发展规划》【京计规划字1648号】(以下简称“十五规划”)中确定的北京市交通行业发展目标以及出租汽车行业现状(“十一五”规划保持不变),北京市出租汽车行业实行总量控制。我市现有出租汽车数量已达到控制目标,不再投放新的运力,因此,北京市交通管理委员会停止审批新的出租汽车经营的申请。

为了配合运输管理部门的工作,共同维护良好的首都经济秩序,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北京交通发展纲要》(2004—)(京政办发19号)中6.3出租车客运及租赁服务中“控制出租车总量规模,实现规模化和规范化经营”和“十五规划”要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部门向我分局下发了《关于暂停出租汽车经营者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即第39期《登记工作指导》中相关内容),对申请经营出租汽车项目的不予受理。

因此,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及《北京市十五时期交通行业发展规划纲要》和出租车管理的相关规定作出的个体出租汽车名称核驳决定,并以名称核驳通知书(京工商西注册企名核驳字[]0000004号)的形式书面告知原告不予批准的理由告及享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原告称我分局与交通委贯彻《北京市“十五”时期交通行业发展规划纲要》中对出租车实行总量控制的政策的行为不适当,是维持了市场垄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出租汽车的登记部门之一,依法定职权作出暂停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是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法律和事实基础。经查询,截至207月1日,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出租汽车档案,我市出租车累计运力投放数量已达到66646万辆。从“十五”至“十一五”期间,交通发展规划都中明确“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继续实施总量控制政策,严格控制在现有6.66万辆水平。”这是为了“满足首都的实际需要”,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持续发展。北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北京市政府制定的《北京交通发展纲要》及北京市交通委和发改委联合制定的“十五规划”和“十一五规划”,都是以维护广大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制定的全市交通政策和计划的指导性文件,符合法律规定且应当严格执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北京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解决交通发晨问题,是我局的义务,也是符合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保障。

综上所述,我分局《名称核驳通知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符合法律要求,恳请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诉讼答辩状 篇五

诉讼答辩状范文一:

答辩人:赵XX,男,白族,1980年02月14日生,云南省大理州剑川县人,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身份证号53293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被答辩人:李XX,男,白族,49岁,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号,系死者李XX之父。

被答辩人:刘XX,男,36岁,农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27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李XX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赵XX不应该对李XX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支付的6000.00元为补偿款而非赔偿款。

1、被答辩人李XX以“事发当天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为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和李XX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吃饭并不会必然导致李XX的死亡。

2、20XX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为自己酒后擅自驾驶摩托车,加之车速过快导致的,和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XX的死亡达成的协议性质属于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20XX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赵XX、刘XX从朋友角度出发,积极打电话通知其家【WWW.FA55.NET】人,并积极参与了李XX从镇卫生所、县医院、州医院的系列抢救工作。李XX死亡后,在溪南村委会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赵XX和刘XX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于20XX年04月08日与被答辩人李XX就李XX死亡问题签订了“协议书”。

根据该协议书第1条约定:“赵XX、刘XX二人自愿一次性弥补李XX家属壹万贰仟元(1.00元),每人承担6000.00元”,该协议书明确地载明该12000.00元是“弥补”款,即补偿款,而不是赔偿款。说明在签署该协议时,各方当事人认可这是一份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二、答辩人李XX不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履行的协议约定,再次将此事诉至人民法院,是一种出尔反尔、背信弃义的行为。

根据三方20XX年04月08日签订的协议书第2条约定:“李XX家属无异议,付清弥补资金后,当事三方和睦相处、互相关照,三方签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据此约定,赵XX和刘XX进行一次性补偿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赵XX和刘XX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补偿款支付义务,意味着三方因李XX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三、原被告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书”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

原被告三方于20XX年04月08日达成的补偿协议书,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当事人三方自愿达成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该补偿协议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责任。

当事人三方就赵劲成死亡自行达成补偿协议,应视为三方以协议排除了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三方因自愿协商而达成协议这样一个法律事实,使原有的赔偿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因此,本案中三方签订的一次性补偿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不是侵权之债,应由合同法予以调整。

四、当事人赵XX和刘XX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该协议书,意味着原被告三方因李XX死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协议签订后,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义务人已将补偿协议履行完毕,那么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消灭。本案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对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既然已经依协议支付相应补偿款,就无需再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本答辩人对李XX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不应该对李XX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本答辩人在李XX死亡后,考虑朋友关系,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与其他两方当事人就李XX的死亡补偿问题达成了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答辩人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当事人三方因李XX的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但被答辩人出尔反尔、背信弃义,在达成补偿协议并获得履行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起诉显系滥用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呈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赵XX

20XX年XX月20日

诉讼答辩状范文二:

答辩人:XX省屏南县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张传漾

答辩人于 20XX 年 6 月 3 日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上诉人(一审原告)张长建(健)不服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20XX 年 5 月 15 日( 20XX )屏行初字第 03 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的《行政上诉状》副本,阅后认为上诉人上诉无理。依法答辩如下:

• 一审法院维持答辩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 上诉人提出被子上诉人工作人员在对上诉人进行检查时,未出示合法有效的证件。事实上,我们执法人员 9 位中,有两位向上诉人出示执法证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询问笔录中有记录。至于执法证件不一致是因执法人员按照上级要求重新更换新证过程中,新旧证号有变动的缘故,还有着装是按卫生监督所规范规定的。

• 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未规定向上诉人发出《听证告知书》,未告知上诉人享有的权利,违反法定程序。答辩人于 20XX 年 9 月 22 日向上诉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于 20XX 年 9 月 30 日举行听证,已经充分给予上诉人听证的权利,而且也完成了听证过程。

• 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回执》程序性证据是错误的,答辩人是在法定期限 10 日内已经将实体证据和程序证据及法律依据全部提交给一审人民法院(详见证据清单)

• 上诉人提出原审判决认定:

上诉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资格对外实施诊疗活动,其认定错误。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 年 11 月 12 日届满已经失效了,而且上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生效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就不具备执业医师法》资格,依法不得行医。

• 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是正确的。

上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生效后,上诉人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依照《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诉人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诉可证》上诉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资格情况下一直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答辩人是在依法履行公务,按照法定程序取缔上诉人非法行医,给予上诉人行政处罚是合法的,也是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述理由无一成立,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屏南县卫生局

20XX 年 6 月 9 日

诉讼答辩状 篇六

物业诉讼答辩状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首部:(1)注明文书名称;(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正文。

(1)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民事纠纷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具体权利;(2)事实和理由;(3)证据:写明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能够证明案情的证据的名称、件数或证据线索。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2)附项;(3)原告签名;(4)起诉日期。

二、格式:

【格式一】

起诉状

(公民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用)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份

起诉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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