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的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是非常大的,那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什么方面的?下面由法55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1954年-1965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机构名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主要职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国家大政方针,行使国家立法权。行使下列职能:
1、修改宪法;
2、制定法律;
3、监督宪法的实施;
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的人选;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
7、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8、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9、决定国民经济计划;
10、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决算;
11、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划分;
12、决定大赦;
13、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1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它行使的其他职权。
1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2)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
(3)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
(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5)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说明:
1、第一届全国人大从1954年-1958年召开
2、第二届全国人大从1958年-1963年召开
3、第三届全国人大从1964年-1965年召开
1975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机构名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设置时间:1975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
主要职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国家大政方针,行使国家立法权。其职能同于1954年到1965年期间。
1978年-1982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机构名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设置时间:1978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
主要职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国家大政方针,行使国家立法权。其职能与设立时相比,没有变化。
1983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机构名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设置时间:1983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
主要职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国家大政方针,行使下列职能:
1、修改宪法;
2、监督宪法的实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7、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8、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9、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10、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11、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12、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13、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14、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15、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1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2)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3)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5)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说明:1983年-1987年第六届全国人大、1988年-1992年第七届全国人大、1993年-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大、1998年-2002年第九届全国人大、2003年-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大,每年均召开了一次会议。从此,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逐渐完善起来。
法律常识:
全国人大的权利有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监督宪法的实施;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修改宪法;
监督宪法的实施;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法律常识:
全国人大的职权包括: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权、人事任免权、国家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和其他应当由它行使的职权。具体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条
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 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 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 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 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 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六) 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七)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