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的危害因素有哪些 职业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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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职业危害因素目录分类,职业危害因素有四大类141种。一是生产性粉尘,有14种;二是化学毒物,有113种;三是物理性因素,有9种;四是生物性因素,有5种。【阅读导航】一、定义二、分类三、相关规章【正文】一、定义职业危害指在生产

职业危害

核心内容: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职业危害因素目录分类,职业危害因素有四大类141种。一是生产性粉尘,有14种;二是化学毒物,有113种;三是物理性因素,有9种;四是生物性因素,有5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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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二、分类

三、相关规章

【正文】

一、定义

职业危害指在生产劳动过程及其环境中产生或存在的,对职业人群的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切要素或条件的总称。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劳动者职业活动中可能在作业场所接触到的粉尘、化学性毒物、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有害因素。

职业有害因素对职业接触者引起的健康损害,包括三个方面:职业病(coccupational diseases)、工作有关疾病(workrelated diseases)和工伤(occupational injuries)。

随着工农业生产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生产企业类型的发展和变化,新的科学技术的应用,职业有害因素对职业接触者引起的健康损害已对工业生产、社会经济、工人社会福利及其家庭产生深刻的影响。据统计,在职业性事故中,全世界每年约有一亿工人遭受伤害,导致20万工人死亡;每年有6800万——15700万新职业病病例的发生与接触职业危害和劳动负荷过重有关。随着商业、服务业、文教卫生、体育、科学技术等第三产业的迅猛崛起,其中的职业危害因素所带来的职业危害,如精神紧张和失调、视觉疲劳和损害、肌肉骨骼的损伤、慢性心血管系统疾病也越来越普遍的受到重视。另外,随着工业农业的发展,物理因素如噪声、振动、高频电磁场与微波、激光、电离辐射等产生的危害,以及职业性变态反应性疾病的发生也将日益突出。

二、分类

职业危害因素是造成职业病的原因。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将主要的职业危害因素分为10类:

(1)粉尘类;

(2)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

(3)化学物质类;

(4)物理因素;

(5)生物因素;

(6)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

(7)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

(8)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

(9)职业性肿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10)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有害因素不是单一存在的,往往同时存在多种有害因素,对职业接触者的健康产生联合作用和影响。职业危害因素分为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和劳动损伤性因素。化学因素包括能够引起职业中毒、职业性皮肤病和肿瘤的各类毒物,能够引起尘肺的一些不溶或难溶的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包括高温、低温、高湿、高低气压、噪声、振动、电离辐射、微波与高频电磁场、光线、紫外线、以及机械刺激或击伤;生物因素包括在职业暴露中引起健康损害的微生物、昆虫、动物、植物、各种生物的蛋白质等;劳动损伤性因素包括由于有关器官及肌群等长期紧张劳动过度疲劳或不适当的强迫性体位或工具引起的职业性肌肉骨骼损伤疾患,如局部肌肉疲劳和全身疲劳,反复紧张性损伤和腰背痛等。

三、相关规章

2009年9月1日,国家安监总局颁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正式开始实施,同年11月1日,该局制定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施行,为预防和减少职业危害,改善作业环境,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提出了新的具体要求。

根据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内容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市卫生系统主要负责企业职工岗前、岗中、离岗体检监管。

职业病的危害因素有哪些

职业病的危害因素有哪些

(一)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

1.化学因素

(1)有毒物质,如铅、汞,乙烯生产过程中,有苯、甲苯、乙基苯、苯乙烯等毒物;生产丁苯橡胶过程中有丁二烯、苯乙烯、高芳烃油、**酸钠、过氧化二异丙苯等几十种。

(2)生产性粉尘,如炼油生产过程中,有石油焦粉尘,使用催化剂硅酸铝粉(粉尘状)等;催化剂生产过程中,有金属粉尘、水泥粉尘等,此外,还有石棉尘、煤尘等。

2.物理因素

(1)异常气象条件,如高温、高湿、低温等。

(2)异常气压,如高气压、低气压。

(3)噪声、振动。

(4)非电离辐射,如可见光、紫外线、红外线、射频、微波、激光。

(5)电离辐射,如X射线、放射性同位素仪表产生的丫射线等。

3.生物因素,如附着在皮毛上的炭疽杆菌、蔗渣上的霉菌等。在石化行业少见。

(二)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劳动过程是指生产过程的劳动组织、操作体位和方式以及体力和脑力劳动的比例等。在此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有:

①大检修或抢修期间,易发生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劳动作息制度不合理等;②精神紧张;自动化程度高,仪表代替了笨重的体力劳动和手工操作,也带来了精神紧张问题。③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如安排的作业与职工生理状况不相适应等;④个别系统或器官过分紧张,如视力紧张等;⑤长时间处于某种不良体位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等。

(三)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生产环境可以是大自然的环境,也可以是按生产过程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人工环境,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因素包括:

①自然环境中的因素,如炎热季节的太阳辐射;②房屋建筑或布置不合理,如有毒工段与无毒工段安排在一个车间;③由不合理生产过程所致的环境污染,如氯气回收、精制、液化岗位产生的氯气泄液,有时造成周围10~20m环境的 污染。

职业病人的待遇有哪些

员工患有职业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如下规定: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第五十七条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九条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第六十条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第六十一条 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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