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产假延长多少天? 上海生育假增加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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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重,国家放开计划生育的限度,允许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生育孩子对每个家庭来说都是件喜事,而生产后女职员的产假更是大家关心的事,下面法55小编将向大家介绍上海市女职工产假规定。

2023年上海市女职工产假规定

上海正式表决通过《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把原先的晚婚假和晚育假更名为婚假和生育假。

上海市卫计委主任在记者会上指出,晚婚晚育假更名后,受惠群体实质上是从原本符合规定的晚婚晚育者,扩大到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生育的公民和妇女,所以新《条例》不能单从婚假、产假和陪产假假期总数只多出七天来衡量。

一、产假共计128天

上海市产假共由两部分构成:98天国家规定的产假和上海市增加的生育假30天,共计128天。难产妇女可在此基础上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妇女,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上海市修改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于婚嫁的规定为98天国定产假和30天晚育假,不符合晚育标准的妇女,只能享受98天产假。但是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后,不论是不是晚育,生育妈妈都可享受128天的产假,原先的晚育假也调整至了生育假,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二、配偶陪产假10天

而原先3天的晚育护理假,也增加至了10天,并改名为“配偶陪产假”。据了解,对于陪产假的假期天数,考虑过7天、10天、15天等方案,最终为了支持男方对生育妇女的照顾,将配偶陪产假延长至10天,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三、婚假:取消晚婚假,婚假延长至10天

上海市卫计委针日前就新生育政策作出回应称,今年1月1日以后登记结婚的公民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也就是7天的晚婚假取消,仅剩3天婚假。2015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是尚未休晚婚假的公民,仍享受晚婚假待遇即:晚婚的公民,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基础上,增加晚婚假7天。

上海新计生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也就是说婚假一共10天。

四、产假工资待遇:就是生育生活津贴

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城镇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其中,生育生活津贴可以理解为小伙伴们口中所说的“产假工资”。

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且符合生育生活津贴领取标准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标准取决于:

1、生育生活津贴享受期限(即产假天数)

2、生育生活津贴计发标准(根据生育妇女缴费情况核定,所需资金由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上海市产假延长多少天?

一、上海市产假延长多少天?

根据上海市政策规定,本市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市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

二、产假期间生育津贴标准是多少?

生育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三、女职工产假权益受损怎么维权?

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可采取下列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

3、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产假是女职工享受的正当劳动权益,女职工生育孩子的时候,可以向单位提出休产假。上海市政策中在国家规定产假标准上进行延长30天,女职工总计可以休128天。产假期间,单位也应当如实支付工资报酬,不得克扣或者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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